案件是这样的:
我亲戚在北京一个仲裁机构打劳动仲裁,这个仲裁过程之中都没有提到任何关于时效的
事情,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都是针对劳动争议本身发表意见,但最后仲裁机构在裁定
书中根本不分析案情和证据,仅仅以我亲戚的仲裁申请过了仲裁时效为由驳回该申请
接下来我有俩问题:
1、在案件双方都没有提及时效的情况下,仲裁机构主动适用仲裁时效来进行裁定合法吗
?
2、如果我亲戚接下来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对方公司还能够提起诉讼时效抗辩吗?
时效抗辩权是不是在仲裁阶段已经丧失了?(因为我估计由于仲裁机构的裁决书的“提
醒”,对方在诉讼阶段一定会想到时效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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