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求助] 行政诉讼二审引用了不在证据清单中的答复书,是否可以作
各位大律师,
一审同意行政机关的观点,认为举报内容是消费纠纷,不属于行政机关履职范畴。
二审改变了判由,认为存在利害关系,属于行政机关履职范畴,但行政机关做出了合并答复书,已经履行职责,维持一审结果,加了一句对答复内容不满可以另起诉讼。
问题是一审裁定和证据清单都没有涉及答复书,二审裁定写明行政机关没有提交新证据,那么二审裁定以答复书作为履职依据是不是程序违法,可以申请再审吗?
谢谢各位,祝各位财源滚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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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个案子从受案到二审,历时多久啊?涉案金额多大?
【 在 Decision 的大作中提到: 】
: 各位大律师,
: 一审同意行政机关的观点,认为举报内容是消费纠纷,不属于行政机关履职范畴。
: 二审改变了判由,认为存在利害关系,属于行政机关履职范畴,但行政机关做出了合并答复书,已经履行职责,维持一审结果,加了一句对答复内容不满可以另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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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 Decision 的大作中提到: 】
: 各位大律师,
: 一审同意行政机关的观点,认为举报内容是消费纠纷,不属于行政机关履职范畴。
: 二审改变了判由,认为存在利害关系,属于行政机关履职范畴,但行政机关做出了合并答复书,已经履行职责,维持一审结果,加了一句对答复内容不满可以另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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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的基础事实太少,实际上有没有收到合并答复,一审有没有说到合同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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