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事22年底疫情管控放开前夕出差被封在酒店,工作期间不小心被悬挂的衣架砸中右眼左上角的前额及右眼,砸后在工作群里发言说砸中额头,当时并不知道也砸中了右眼,仍处于封闭期间未及时处理,一直正常工作,23年5月工作中发现视力明显下降去就医,医生判断为发生了半年左右的视网膜脱落,最终找到的裂孔位置与当时被砸位置一致。手术住院和术后休息时间按公司电话要求请病假同时冲销了调休假和年休假。最终因病假被扣了绩效。
23年9月提交工伤认定申请,24年11月收到工伤不予认定通知,理由是不能认定衣架砸伤和6个月后眼疾有因果关系。
同事不服结果申请复议,25年1月收到复议决定:“程序违法,结果并无不当”。
同事一直对工伤不予认定不服,25年3月提起行政诉讼被告知已经超过复议后15天的诉讼时效了,原以为行政诉讼的时效是半年。
问题:1.如果复议胜诉率低而且反会缩短行政诉讼时效,对申诉人有什么好处呢?是不是有经验的直接行政诉讼更有利?
2.复议决定中发现工伤认定过程中采信的单位证言存在虚构和断章取义现象,这种情况复议机构没有复核的责任吗?如果没有那复议决定就没有问题,但是最初的不予认定决定有问题,这种也不改变行政诉讼时效吗?
3.这事现在是不是没有解决问题的法律途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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