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于2013年12月8日在濮阳市通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长城柴油版风骏5货车一辆,并支付了购车款86800元(大写捌万陆仟捌佰元整),一直未落户挂牌,由于资金紧张由乙介绍,将该车于2014年10月14日质押给职业放贷人,约定五万用三个月,已还三万,到期后未能还清,乙帮甲将欠款补齐后将车开走,至今未还,整个质押过程都是乙介绍经办的。甲于2015年、2016年两次向乙借款4.3万,由于当时车辆在乙处保管,所以乙多次表达借款不会再要。2024年11月,乙突然将甲起诉至法院要求还款,甲依法院判决还款完毕后要求乙返还车辆,乙以各种理由拒绝返还。因车辆被乙开走后,甲就不知道下落,后期和乙的沟通中推测车可能早已被乙通过非正常手段落户到丙或丁,分别是其妻子哥哥,和侄子,但不是十分确定,现在乙对此车矢口否认,表达不知道和车相关的任何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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