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会有这个协议,住建委房管局也太无耻了吧,就为了撇清可能陷入的纠纷责任么?怎么买房时没要求签夫妻共有的协议呢
【 在 wwlqd (smart) 的大作中提到: 】
: 夫妻婚后购买房产,房产证登记为共同共有,共同共有的房产如果更名到一人名下后还是共同财产吗?过户时需要填一个夫妻间不动产约定(办事大厅模板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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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如下:
: 坐落于 的不动产(产权证号: ),原登记为和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现经夫妻双方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共同协商,一致同意将上述不动产登记到 名下,产权归其单独所有,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的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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