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请教一个关于夫妻房产更名的问题
夫妻婚后购买房产,房产证登记为共同共有,共同共有的房产如果更名到一人名下后还是共同财产吗?过户时需要填一个夫妻间不动产约定(办事大厅模板如下)。
内容如下:
坐落于 的不动产(产权证号: ),原登记为和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现经夫妻双方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共同协商,一致同意将上述不动产登记到 名下,产权归其单独所有,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的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重要提示:
《民法典》有关条款:
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
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
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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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
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
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
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
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我已阅知以上法律条款,已知晓签署前页《夫妻间不动产归属约定》并据此办理相应不动产登记后,相应不动产权利归属发生变化的法律后果,前页《夫妻间不动产归属约定》系本人自愿签署。
丈夫(签字): 妻子(签字):年 月 日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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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名的原因是为了办贷款,对方的征信有点花,更名到一人名下后才能贷款。现在办理更名是不是都得按那个模板去填呀?
【 在 docase 的大作中提到: 】
: 在处理夫妻财产关系的司法实践中,这种情况,仍然要看更名的实际理由。如果确属赠
: 与,那则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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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北京的,网上办理是这个流程
【 在 lytong 的大作中提到: 】
: 房地产更名不应该强迫签这个协议,更名后仍然可以夫妻共有啊。
: 这是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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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 多谢建议
【 在 docase 的大作中提到: 】
: 这个理由,在实践中不会导致变成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要保留证据证明确实是为了
: 办贷款,而不是真实的赠与。
: 办理更名的模板材料,你没办法更改的,只能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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