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名誉权有4要素,1有没名誉受损事实 2是否为被告伤害 3是否产生社会评价降低后果 4 是否主管恶意
目前问题是法官根本不认为这里有名誉受损的事实,即使法院已经判决单位和个人极差评价缺乏客观事实,即使像小偷啊 野鸡啊等言论公开指责
违反劳动法不一定侵犯名誉权的事 比如开除孕妇 开除即将退休的人,制度没公示违反程序等
但如是以严重违纪之名开除但事实上又没有违纪之说 则肯定关联名誉损毁
缺德的企业就是这样做的 我可以赔偿你 但我一定要诽谤恶心你 让你在求职市场中不顺,还不受名誉侵权的法律追责
【 在 feelsgood 的大作中提到: 】
: 违不违反劳动法,和侵不侵犯名誉权,这本来就是两件事。侵犯名誉权本身就不能轻易认定,你不能说别人贬低你两句就搬出侵犯名誉权这种法律武器,否则本站“野鸡大学”这种说法还少么,难道各个都侵犯名誉权么。既然你都去查既往判决了,那你换个思路,看看超出劳动纠纷这个范畴之外,那些被认定侵犯名誉权的案子,是怎么判的,为什么判的,就知道自己这个为什么没有被认定了。或者说至少你也知道你想起诉名誉权纠纷,该往哪个方向上使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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