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主张无效应该是不认可的,但是对方能不能以程序瑕疵主张无效,那现在问题是。
【 在 kimkilyer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看,我有举例,就是很多企业的合同专用章都是没有在公安局与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的,但这些章并不影响他签署合同的有效力。
: 假设,仅仅是假设,如果可以允许合同无效,会不会出现极端的例子,A公司用合同专用章与B公司签订合同,结果后期发现市场价格大幅上涨,A公司主动申请,由于我盖章不是备案章,因此合同无效,对B公司是否很不公平。
: 我的意见一直是一致的,就是真实意思表示,A真实意思表示并盖了章,B只要表明这是我的真实意思表示即可,盖章不是必要条件,而仅仅是充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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