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这种开始签合同就需要约定一些法官不能自由裁量的对你予以保护。但事已至此,你本可以清退另租他人并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那样会支持你大概1,2个月的租金损失。
如果你还想继续租给他,那正确的打法是把原来拖欠的分次起诉,并且要求赔偿你起诉产生的成本。
作为专业人士,用白话告诉你为什么我国的法官这么判,而不去“惩奸除恶”。
因为,社会矛盾有多种解决方式,其中去法院打官司只是一种。法院设置复杂的程序,耗费你大量的时间精力并且让结果很差就是为了减少你们去法院解决问题。换句话说,让你少打官司麻烦法官老爷!
要是你起诉两天审完判20%你会很喜欢去法院解决问题。官老爷还不得忙死
现在这么判让你得不偿失,万不得已再也不想打官司,官老爷活就少了。
所以,现实就是如此,我们都是在他们的游戏规则内尽量的维护正义。
【 在 pany 的大作中提到: 】
: 有一套房子租给对方,几乎每年都要拖欠,每次都是各种理由,什么送外国人去机场,账号冻结,等等,这一次在拖欠二个月之后,我明确说明,如果再不给,我就要走法律途径了。结果对方还是不交。
: 走法院途径,合同里关于违约违约金规定的很具体,房租的20%,且在跟对方签合同的时候跟对方也明确说过,因为这是第二轮合同,知道对方的秉性,没有任何含糊的地方,但是法院庭审的时候当着被告面就说不可能支持这么高。最后判下来1000,没有任何说明。我来回车费误工费都不够。
: 这太搞笑了,合同里签的合同可以完全没效果,最终法院说多少就是多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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