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象中好像,民法典之前的合同法,关于违约金,有一个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的确是给了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 在 pany 的大作中提到: 】
: 有一套房子租给对方,几乎每年都要拖欠,每次都是各种理由,什么送外国人去机场,账号冻结,等等,这一次在拖欠二个月之后,我明确说明,如果再不给,我就要走法律途径了。结果对方还是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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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法院途径,合同里关于违约违约金规定的很具体,房租的20%,且在跟对方签合同的时候跟对方也明确说过,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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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自「今日水木 on iPhone 12 P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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