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宏斌那个实质上是账外小金库,违法应该根据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适用偷漏税、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等,从后来改判来看,资金确实应该都用于联想的业务上了
【 在 natie 的大作中提到: 】
: 网站找到一篇文章,挪而不用,定罪存在争议,不同地方做法也不一。
: 那些所谓公司高管们,如果挪用公司钱款是家常便饭,那么这肯定是贪污腐败的一个发源地。
: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将挪用公款后归个人使用的具体用途进行了具体的描述,加之司法实践中,挪用公款罪通常情况是既有“挪”的行为又有“用”的行为(挪动公款和使用公款是同时发生的),公款在挪出后,通常在很短的时间内就被使用,所以在绝大多数挪用公款案件中,被挪出的公款都被实际使用了。对行为人挪出并实际使用的公款的行为,司法机关一般以挪用公款罪对行为人定罪量刑,挪用公款罪的客观行为似乎给人以复合行为的印象;在挪用并使用公款情况下,对行为人定罪量刑不存在争议。但是司法实践中也有“挪而未用”现象,对此行为的处理,刑法理论分歧较大、各地司法机关做法不一 [1],影响了该罪的科学认定。我们认为,只有将公款“挪”出的行为,才是挪用公款罪的实行行为,“使用”并非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挪而未用”也可能成立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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