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方没道理,除非有明确证据可以证明D故意伤害A。
根据常识,掰手腕是安全的活动,受伤是极小概率事件,是难以预料的,
D没有任何过错,D已经尽到了审慎义务,所以D无责。
之所以发生伤害,还跟A的体质特殊性有关:
A的手腕脆弱,或A好胜心切用力过猛超过自己承受极限,
A主动邀请D掰手腕,如果说A无完全责任能力,那么A的监护人应该负责。
A的监护人更应该了解自己的孩子--A,却没有禁止他参与这种运动,凭什么要求D方预料到这种风险?
A方监护人的这种不作为,可视为风险自担。
如果判D方担责:
将破坏公序良俗,打破长久以来的习惯认知,让孩子不敢参与任何活动,
尤其是,彻底破坏人际关系,让耍赖、讹钱成为风潮。
这样的判决将比南京彭宇案判决更加恶臭扑鼻。
【 在 pTq 的大作中提到: 】
: 高中二年级男生,A同学跟BC两同学掰手腕获盛,挑战D同学,D同学较胖,开始不想参与,无奈A同学再三邀请。
: A没有掰过D,导致手腕胳膊受伤。
: A家属要求D家属赔偿。请问有道理吗?BC同学是否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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