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中捷拟联手两家A股公司共同上诉
2022年2月11日,ST中捷公告称,公司于2022年1月30日收到代理律师转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电子送达的(2020)粤01民初2011号一审《民事判决书》文书。因不服广州中院作出的判决,现拟依法提出上诉。
2月7日晚,新潮能源、ST中捷、*ST德奥三家公司同步将上述民事判决书公布后,各自公司的股吧一片哗然,不少投资者纷纷在网上抛出不服一审判断的论据。
ST中捷认为,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担保行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必须以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ST中捷为上市公司,其对外提供担保,不但需要经过公司决议机关的决议,还需要履行对外的信息披露程序。该案中,广州农商银行未能提供任何公司及另外两家公司的公司决议文件,证明相关担保事项经过了决议程序,据此可以认定涉案《差额补足协议》系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超越法定权限签订,广州农商银行未尽审查义务,不构成善意,依照相关规定,相应的《差额补足协议》应属无效。
公开的庭审录像显示,庭审时ST中捷的律师庭审时还提出,华翔公司连续3年0申报0纳税,系空壳公司,广州农商行对华翔公司发放高达25亿元的巨额贷款违反了商业银行法等国家法律,因此广州农商银行对25亿元贷款的损失应由广州农商银行自行承担。
2月11日晚,新潮能源也在问询函的回复中指出,公司已就该案涉及事项向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报案,并于2021年4月2日收到烟台经侦出具的《受案回执》,公司将继续积极配合烟台经侦工作,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未来如必要,公司不排除针对二审判决结果进一步向更高审级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申请检察机关监督、抗诉的可能。
因不服广州中院作出的判决,ST中捷拟联手*ST德奥和新潮能源(600777)提出上诉,该案结果将有待于广东高院的二审判决,本报将继续跟踪此案件的最新进展。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e公司)
【 在 APC (阿司匹林) 的大作中提到: 】
: 如果是,那就比法官是法盲还可怕。
: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相对人未根据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与公司订立担保合同,公司主张担保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且不承担担保责任或者
: 根据证监会和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定,上市公司若发生担保,需进行董事会等法定程序批准并公告披露,但2017年签订《差额补足协议》时,三家上市公司均未进行过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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