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就站不住脚,杀人、重伤在全社会是小概率事件,但在某一类人群里就不算小概率事件。很显然陈就属于这样的人群。作为交往对象,刘不可能不了解陈具有息怒暴力倾向,不然也不会自己躲起来。
其他几条就不看了。
【 在 bxcaoban 的大作中提到: 】
: 1. 因为杀人、重伤他人都是极小概率事件,所以刘鑫不可能预料到陈将杀人。另外从陈没有袭击刘,以及陈杀死江后没有从江身上翻找房门钥匙,说明“陈的目的是杀刘而非江”并非准确判断。因此说“刘在杀人事件前未及时通知江,存在过错”的讲法不成立;
: 2. 基于民法共担损失的原则,法院可以判刘“补偿”江母,而非“赔偿”,这一字之差就会谬之千里;
: 3. 江母于17年5月率先网暴刘鑫,过错在先,故后续刘鑫一切话语皆可视为报复,不应在本案中考虑。江母的精神损失应限制在丧女的范围内。乘以比例系数后,由刘鑫部分承担。
: 4. 应该重新评价被害人刘和凶手陈承担的补偿/赔偿比例,刘不宜超过20%
: 综上,刘的补偿判20%*(124+10)约27万为宜
来自 HMA-TL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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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1.18.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