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和发展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本案中,邢树军作为南关区家港房屋中介绿地中央公馆店的经营者,在与张宇航磋商房屋买卖事宜时,以自己经营的中介店为自己个人提供中介服务,且同一时间就同一房屋撮合不同当事人签订两份交易价格不同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有违“房住不炒”的国家政策和公序良俗,不利于房地产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其与张宇航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张宇航收取的购房定金90000元应原数返还邢树军。
【 在 Lakey 的大作中提到: 】
: 印象中没有类似案例。
: 曾经外地有一个,后来是以违反“房住不抄”给撤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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