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这个针对性不好。
第1条,没人否认父母是幼儿园孩子的监护人。但孩子在幼儿园里的时候,监护的临时权责都在幼儿园。这情况下作为法定监护人的父母毫无影响力,可能性都没有,物理隔绝。
第2条里的“保育”不就是要保护孩子么。这个与第3条里的“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一致。
【 在 frankyang926 的大作中提到: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 3.国务院发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该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
--
FROM 87.123.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