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停留在刘邦在争天下时的“约法三章”?
A开车撞了B,审判结果是让A被车撞吗?
A砍掉了B的手,审判结果是砍掉A的手吗?
A向B泼浓硫酸,审判结果是朝A泼浓硫酸吗?
社会动乱的时候,上面的交换看起来都合适,
和平年代,怎么可能从司法层面允许这种复仇?
生命是无法交换的。
战场可以有这种简单的交换(伤亡数字),
社会内部怎么还有这种野蛮的交换方式?
死刑是为统治服务的,主要指向服从。
监禁是为治安服务的,主要指向不犯事,定纷止争,不允许伤害继续扩大,鼓励用合适的方式维护公平正义,调节利益冲突。
【 在 booble 的大作中提到: 】
: 标 题: Re: 经济犯不判死刑,法理上如何来的
: 发信站: 水木社区 (Fri Jun 30 22:38:50 2023), 站内
:
: 例如“约法三章”就是以复仇为原则的立法体系。
:
: 【 在 eskimo1024 的大作中提到: 】
: : 酷刑基本上都被废除了
: : 终身苦役,不得自由,也没赚到什么啊,杀人犯真的赚了?
: : 如果你是法律从业人士,能否讲讲“复仇原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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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水木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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