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 能要回来
【 在 englishstudy 的大作中提到: 】
: 跟前女友在17年在一起的,谈了一年多,18年说买个婚房,在深圳我没有名额买了,她是深户,就买到她名下,首付我出了百分之九十,她出了一些,后面基本也是我在供,中间可能偶尔有时候资金紧张点她供一两个月,然后全款买了辆车,也是买在她名下,三十来万的小奔,后来双方父母见面,女方父母提出可以不要彩礼,要我在惠州买一套房子给他们儿子,也就是女方弟弟(身体有点小残疾)我不愿意,我父母也觉得有点过分,后来我们妥协说可以帮忙付首付,要她弟弟供,还是不愿意,商量无果后我让她先去做她父母的工作,然后一直拖到去年年底和平分手,当时没有想着处理房车的事,后来过年又加上疫情,就到了最近给她打电话谈房跟车的事,她说跟我在一起这么多年,耗了很多精力之类的,总结就是车子不想换,房子可以给我三十万补偿,然后归她(那套房当时市值应该在六百多左右,当时首付我出了两百万,她出了点零头)我当时没答应也没有拒绝,想着能不能复合,毕竟在一起这么久,后来知道不可能后我跟父母说了这事,父母让我把车房都要回来,她供了几个月的房贷也给回她,之前给她买的包包饰品还有平时给她的钱就不要了,后来跟前女友说,前女友不同意,然后说一大堆,我不是很想跟她撕破脸,也觉得如果把车房全要回来好像有点过分,毕竟在一起这么久还是有感情的。想问各位有没有好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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