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镁光走是因为这个?
1、先剔除一个表述混淆:
你的表述“严格审查竞争关系”含义模糊,“朝哪方面严格”没说。
比方说(审查流程)默认(嫌疑企业)为竞业,要排除这种可能需要满足苛刻条件,则会将很多企业纳入竞业范围;
如果默认为非竞业,则会将很多非竞业纳入到竞业范围。
这效果可是截然相反。
你如果想表达“有沾边的业务就算竞争关系”,那才是成本较低的保密方法。
但这既不叫“审查严格”,也不叫“审查宽松”,而叫“对竞业的定义范围宽泛”。
可以说“竞业定义的范围宽泛,则审查(或监控)成本低--在实现保密目标的基础上”。
2、竞业禁止协议为了实现其保密目标,所采用的手段就是要“限制员工离职(方式)”:
员工跳槽必须选择非竞业,否则就别离职。
这种限制是必要的,是有好处的,好处是大于坏处的,
劳资双方是双赢的,其证据是双方当初是公平自愿签署的这个协议。
任何自由都包含着约束的元素,
任何竞争都包含着反竞争的因素,
你不能只看到约束元素,就否认自由的存在。
从来就不存在纯粹的自由。
3、加州IT活跃有其他方面的原因,比方说对移民优惠大,所以华裔、印裔技术移民较多。
这跟我说的缺点不矛盾。
加州落入民主党手里,也是90年代以后的事,微软、苹果等大公司都是共和党时期建立的。
至于加州反对竞业禁止,是从2010年开始的,应该说还没有来得及产生更大危害。
还有,泄密对大企业来说,看上去不那么立竿见影--倒闭跟泄密之间具备清晰简洁的对应关系;
而初创企业、小企业,靠的就是那么1、2个技术秘密,如果核心员工把这个秘密泄露了,这个企业确实就完蛋了。
【 在 PrimeTime 的大作中提到: 】
: 竞业禁止如果严格审查竞争关系,那就像你说的,是个相对成本比较低的保密办法
: 但现在国内执行情况就是很宽松的审查竞争关系,甚至只要营业范围有相近的就算
: 那么这个就异化成公司限制员工离职的方法了,带来的副作用是很明显的,甚至超过泄密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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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59.109.216.*
你把法条拿出来
【 在 dlz 的大作中提到: 】
: 唉,一个法盲还来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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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59.109.216.*
工资中不允许包括竞业补偿---哪条法律说了不允许?张嘴就来,法律你们家订的?
你这种人不学无术,还老爱学人家说些高雅词,法律这种词对你就是太高雅太深奥,以至于你只会这俩字,背后的内容你一无所知。
【 在 dlz 的大作中提到: 】
: 工资中不允许包括竞业补偿,请不要做违法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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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59.109.216.*
1、竞业范围订多宽,是劳资双方协商的内容,
这个宽度就体现了双方可以达成平衡的效率原则:
所谓“效率”就是成本较低:
资方可以接受这个方法的成本(补偿金、监控的复杂度和工作量),
劳方可以接受这个方法的成本(跳槽择业限制),
为什么可以接受?因为他们都认为自己承担的成本较低--相比其他可供选择的方法而言较低。
法院应该尊重这个民事过程,不应该擅自破坏其内容,破坏整个社会的契约性。
协商的结果,就是范围宽度跟补偿的多少可以平衡,
人家双方都平衡了,法院冒出来说多了少了,
好比在一个买卖合同订立后,法院这时说货物不应该给这么多,应该减少一些。
这不是搞笑马?
从国富论给出的经济学原则看,每一个市场参与者足够精明,
可以充分感知市场态势,作出最符合效率原则的行为。
zf不应该横加干预,这些干预都非常刻板僵化肤浅片面,而且往往带着官员的私利目的。
2、“精准认定”很难,
一个公司的业务可能很宽,
比方说大IT公司,现在业务都很多元,都是见什么干什么,
但其业务的定义又有很多字面不同,如果人家辩称“不同”,这个事情就要走司法程序认定,
这就会非常漫长昂贵。
而且有些技术内核或商业秘密,是可以用于多种业务的,
这些细节的认定在司法流程就是漫长昂贵的,而且效果很差。
从员工角度看,同样是跳槽到A公司,不同性格的人,泄密的可能就不一样。
这事也没法判断。
A公司的人,也可以针对这个员工掌握的技术秘密,另开一个新公司来办这个业务,
而这也需要这个员工先跳槽过去,来彼此增进了解和互信,
这种情况A公司本来的业务可能与员工老东家根本不冲突。
你用什么规则、什么监控手段来预防这种情况?
……
这种漏洞我可以一直给你举下去。
如果“男人能不能进女厕”需要逐个男人判断,那就要天下大乱了。
你能让高院出个司法解释来解决这个成本问题吗?
关于竞业禁止,有什么司法解释可以解决我上面列举的漏洞吗?
【 在 PrimeTime 的大作中提到: 】
: 我讲的"成本较低的保密方法"是指对全社会副作用或者代价比较低的保密方法
: 而现在的竞业限制由于竞业范围认定过于广泛,给全社会带来的副作用和代价是很大的,甚至超过了保密带来的好处
: 我讲的严格审查竞争关系就是指竞业范围要精准确认,而不是现在这样竞业范围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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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opppo1212 FROM 59.109.216.*
FROM 59.109.216.*
谁主张谁举证,你把判决拿出来。
【 在 jjfz 的大作中提到: 】
: 竞业补偿必须离职后支付,实在不懂的话去看看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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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59.109.216.*
衙门非常短视,吃相难看,把自己的路都堵死了。
口头上要改革开放,办的事都是自绝于天下的事。
还不让人说,谁说就给打成卖国贼。
【 在 aout 的大作中提到: 】
: 医药行业也是,外企都不玩了,都撤退了,在大陆搞不出啥来还老被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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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59.109.216.*
1、一方无力反抗的规则未必就是错的,比方说如厕规则。
事实上哪条法律,甚至公序良俗你能反抗?不是基本都没法反抗吗。
越是成熟社会,越是如此,不满的话你可以推动改法,改法之前只能屈从。
这不意味着对个体自由的剥夺,
其实恰恰相反,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地保护个体的自由,
否则个体都会处于权贵豪强残酷压迫之下。
2、你怎么就无力抵抗呢?不干这行你也能活。
是希望活的更好才敢这行,法律不保护你“活的更好”的权利。
好比一个员工正常升迁无望就性贿赂,算受迫吗?
这行的特点就包括“需要保密”,企业不如此要求还真就就没法活,
不是活的好坏的问题,而是要倒闭的问题。
所以人家宁可不开这个公司、宁可关张,也不招随便跳槽的人来运行公司。
在这个公司中,资方(或股东)是不可取代的,人家有权制定规则,你有权不玩,
你要觉得自己本事大,可以自己建平台,制定你的规则。
你制定的规则,也会是竞业禁止的,或者根本开不下去。
3、你遇到的问题,正常解决途径是:
接受竞业禁止,但要求高薪、高补偿,一开始就把钱要足,选一个可以达到你要求的公司。
如果你要求合理,但找不到,那是zf的问题,zf没有充分发展这个行业,无法提供足够的职位。
比方说现在逼走镁光等企业,就是在破坏这个行业的就业,
以后本行人跳槽就会更艰难,就更没有对资方的谈判资本。
你应该推动zf改善营商环境,少插手盘剥企业,提高法制水平,
而不是借助行政力量破坏公平交易、破坏契约--把劳方损失向资方转移。
这样只能饮鸩止渴,会带来更大的问题。
4、代码改改就可以不受商业秘密保护了。
算法、思想更没法保护。
很多技术诀窍都是江湖门道一点通,产生很艰难,复制很容易。
中国企业占这个便宜形成习惯了,不知道尊重原创者的辛劳,
还拿拷贝得到的成果,当成自己的本事
5、特拉斯迁到德州了
【 在 return0 的大作中提到: 】
: 我个人是反对竞业协议的。我手里就有一份。三年不能在同一个行业做同样的产品的公司工作。
: 你说得劳资双方协商。这点劳方根本没实力和资方谈,一谈根本得不到那份工作,真要离职基本这个行业的经验积累全都废了,并且一旦入职就任由资方宰割,想不给你涨薪就不涨。另外离职后的补偿也是很少的。所以我支持工会或政府这一层面反对竞业协议。
: 资方的保护IP之说也不成立,好的IP可以专利保护。就算没有专利,私自拷贝代码也是非法的。
: 硅谷的法律是成熟的。没有竞业协议,特斯拉的人跳到苹果也不能私自拷贝特斯拉的自动驾驶算法代码。
: 所以我支持中国不支持竞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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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59.109.218.*
这种企业会很快衰败下去,因为马上就抄不到了。
等人家下一波技术出来的时候,就是他们现原形的时候。
【 在 ibm221 的大作中提到: 】
: 那个长江存储一回事,
: 这里不能说而已, 托立马会杀出来。
: 就是stack 没抄,其它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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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59.109.218.*
你这逻辑等于“同意应该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严惩竞业跳槽,而不是靠专利限制”,
然后自相矛盾,所以是不成立的。
好像太简洁了,那我再多说一句:
光靠专利等规则,保护不了技术秘密,竞业限制是拿来补漏的,非常重要。
【 在 CrystalFire 的大作中提到: 】
: 我同意应该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严惩偷窃行为,而不是靠竟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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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59.109.218.*
有漏洞的规则也有用,其实是个规则就有漏洞。
“绕”就增加了竞争者的成本,就降低了泄密速度。
【 在 maomaogou 的大作中提到: 】
: 这个人价值特别高的话,有很多方法绕过竞业协议
: 不直接雇佣,这个很难举证的,
: 发自「今日水木 on Andro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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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59.109.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