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镁光走是因为这个?
我个人是反对竞业协议的。我手里就有一份。三年不能在同一个行业做同样的产品的公司工作。
你说得劳资双方协商。这点劳方根本没实力和资方谈,一谈根本得不到那份工作,真要离职基本这个行业的经验积累全都废了,并且一旦入职就任由资方宰割,想不给你涨薪就不涨。另外离职后的补偿也是很少的。所以我支持工会或政府这一层面反对竞业协议。
资方的保护IP之说也不成立,好的IP可以专利保护。就算没有专利,私自拷贝代码也是非法的。
硅谷的法律是成熟的。没有竞业协议,特斯拉的人跳到苹果也不能私自拷贝特斯拉的自动驾驶算法代码。
所以我支持中国不支持竞业协议。
【 在 opppo1212 的大作中提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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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竞业范围订多宽,是劳资双方协商的内容,
: 这个宽度就体现了双方可以达成平衡的效率原则:
: 所谓“效率”就是成本较低:
: 资方可以接受这个方法的成本(补偿金、监控的复杂度和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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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了我的协议。这点你是对的。写的是两年。我搞混了两年和三年。三年是我的股票过了三年可以兑换。
【 在 opppo1212 @ [METech] 的大作中提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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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竞业禁止最多2年,多出来的限制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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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 return0 的大作中提到: 】
: : 我个人是反对竞业协议的。我手里就有一份。三年不能在同一个行业做同样的产品的公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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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州这么多高科技企业没有竞业协议也好好的,苹果,谷歌一大堆。
你说得那些理由属于抬杠了,竞业协议怎么能和公序良俗类比?竞业协议阻止雇员的自由流动,对雇员不利。对社会也不利,假如我在本行业有更好的点子,但在本公司无法实现,竞业协议也阻止了这种好的点子在别的公司实现。
【 在 opppo1212 @ [METech] 的大作中提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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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一方无力反抗的规则未必就是错的,比方说如厕规则。
: 事实上哪条法律,甚至公序良俗你能反抗?不是基本都没法反抗吗。
: 越是成熟社会,越是如此,不满的话你可以推动改法,改法之前只能屈从。
: 这不意味着对个体自由的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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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 “我相信公司如果不要这个成果,也是出于提高或维护竞争力考虑”。
完全错误,公司如果不要这个成果,原因有可能是办公室政治因素,一个和领导不一样的想法或技术路线有可能把领导的整个团队灭掉,另外原因也可能是领导眼光问题,领导眼光未必强过下属。加州的很多公司的创立就是职员的想法和原公司不一样所以离开原公司另起炉灶。倘若有竞业协议,英伟达这样的公司不可能出,因为创始人黄仁勋不能从事半导体。原公司不想要的想法为何要因为竞业协议阻止他人实现?
【 在 opppo1212 @ [METech] 的大作中提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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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美国比硅谷大吧,美国除硅谷以外的地方,还有欧洲,都支持竞业禁止,你不能一叶障目。
: 我前面说了,加州是个奇葩,硅谷更是奇葩中的奇葩,白左,过度自由化。
: 如果它现在还有点亮点,那也是继承了共和党的遗产,那是另外一套政策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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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一码归一码。既然私自拷贝代码处罚不严,那么首先公司一方面要技术上努力防止员工拷贝,其次政府应当加强对代码盗窃行为的处罚。加州不许竞业协议也是顺应时代产生的,值得各国学习。
【 在 PrimeTime 的大作中提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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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内对私自拷代码处罚不严的情况下,我觉得竞业协议保留有必要
: 但是法院应严格审查竞争关系是否实际存在,严格审查是否真的能接触到技术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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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 return0 (家有开心 o 果果) 的大作中提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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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直强调好的点子在同一个公司可能没人支持,只有外出才能实现。这怎么算偷?这完全是原公司不要。当然这好点子的实现确实有可能损害原公司。可社会应该鼓励创新,不应为了保护旧的公司而以竞业协议阻止创新。不过你好象一个抬杠的性格,实在不愿继续和你辩论。
【 在 opppo1212 的大作中提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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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应该默认为现代公司制度利大于弊,应该默认公司内进步力量大于落后力量,
: 否则这个公司很难活下来--我说的是欧美那种市场经济中的公司,不是中国这种国企、拿补贴的企业。
: 除非你有具体案例的证据,否则不应该认为其竞业禁止是出于办公室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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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用合同很长,细看了一下,没有离职后的补偿,只是说了一句现在的薪水package补偿了离职后的限制(两年内不能在某些地区同行业工作).
个人在资本家面前根本无法保护自己,相反,资本家的律师为资本家考虑了各种来保护资本家的利益。
【 在 Simu1ink @ [METech] 的大作中提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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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你多少竞业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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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 return0 (家有开心 o 果果) 的大作中提到: 】
: 我个人是反对竞业协议的。我手里就有一份。三年不能在同一个行业做同样的产品的公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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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20.88.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