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竞业范围订多宽,是劳资双方协商的内容,
这个宽度就体现了双方可以达成平衡的效率原则:
所谓“效率”就是成本较低:
资方可以接受这个方法的成本(补偿金、监控的复杂度和工作量),
劳方可以接受这个方法的成本(跳槽择业限制),
为什么可以接受?因为他们都认为自己承担的成本较低--相比其他可供选择的方法而言较低。
法院应该尊重这个民事过程,不应该擅自破坏其内容,破坏整个社会的契约性。
协商的结果,就是范围宽度跟补偿的多少可以平衡,
人家双方都平衡了,法院冒出来说多了少了,
好比在一个买卖合同订立后,法院这时说货物不应该给这么多,应该减少一些。
这不是搞笑马?
从国富论给出的经济学原则看,每一个市场参与者足够精明,
可以充分感知市场态势,作出最符合效率原则的行为。
zf不应该横加干预,这些干预都非常刻板僵化肤浅片面,而且往往带着官员的私利目的。
2、“精准认定”很难,
一个公司的业务可能很宽,
比方说大IT公司,现在业务都很多元,都是见什么干什么,
但其业务的定义又有很多字面不同,如果人家辩称“不同”,这个事情就要走司法程序认定,
这就会非常漫长昂贵。
而且有些技术内核或商业秘密,是可以用于多种业务的,
这些细节的认定在司法流程就是漫长昂贵的,而且效果很差。
从员工角度看,同样是跳槽到A公司,不同性格的人,泄密的可能就不一样。
这事也没法判断。
A公司的人,也可以针对这个员工掌握的技术秘密,另开一个新公司来办这个业务,
而这也需要这个员工先跳槽过去,来彼此增进了解和互信,
这种情况A公司本来的业务可能与员工老东家根本不冲突。
你用什么规则、什么监控手段来预防这种情况?
……
这种漏洞我可以一直给你举下去。
如果“男人能不能进女厕”需要逐个男人判断,那就要天下大乱了。
你能让高院出个司法解释来解决这个成本问题吗?
关于竞业禁止,有什么司法解释可以解决我上面列举的漏洞吗?
【 在 PrimeTime 的大作中提到: 】
: 我讲的"成本较低的保密方法"是指对全社会副作用或者代价比较低的保密方法
: 而现在的竞业限制由于竞业范围认定过于广泛,给全社会带来的副作用和代价是很大的,甚至超过了保密带来的好处
: 我讲的严格审查竞争关系就是指竞业范围要精准确认,而不是现在这样竞业范围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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