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印度CEO有两下子,把微软码农骗到美国再裁员,零赔偿
老实说没看懂,国内裁员是按照超过法规要求的N+1,他们给N+3,5之类的为啥你认为是超过法规的?这个可能对某些人来说是超了,但对大部分人应该来说是没超的(根据工龄算),在北京,裁员基本上都可以认为是违法解除,应该赔2N,N和+1的算法都不同,N是前12个月的平均,包含年终奖,+1的1则是上个月的工资,对于年终奖比较高的人来说,两个可能能差1倍甚至不止,对于年限长的人来说N+X和2N差距也会挺大的。
别说国内企业连N+1都不给,我们仅仅讨论你说的这个话题当中的情况,即同一家公司在国内和美国的对比。
【 在 ttli 的大作中提到: 】
: 为什么国内裁员是按照超过法规要求的N+1,在美国裁员是按法规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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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22.65.165.*
合法辞退才是N+1,但裁员目前在国内认为不是合法辞退,属于违法辞退,比如说北京高院的看法是:经营风险是企业应该有合理预期的,因此不能以经营不利作为重大情况变化合法解除的情形。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他应该给2N,而不是N+1
【 在 ttli 的大作中提到: 】
: 国内要求N+1,他们给N+3。美国法规要求0,他们为啥不能给2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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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80.165.132.*
你说说呗,大规模哪个法院没支持2N,实际上确实是很少有2N,但这个不是法院的问题,而是企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了。
单纯的某律所,北京分公司要解散,经济性裁员,就是2N,法院判决书写的很明确。
【 在 jordy 的大作中提到: 】
: 别扯淡了,这几年不管是国内企业还是外企,大规模经济性裁员多的是,哪个公司能给2N的?哪个法院支持了2N的赔偿?别拿那种小公司不规范裁员几个员工的案例说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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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80.165.132.*
你认为是就是吧,我给你说北京高院的是那么认为的,你觉得你对法条理解更强,那你就是对的。
再多说一句,我说的是同一个公司的情况,你又跑出来说显示普遍xx怎么样,大家说的都不在一条道上,当然,还是你赢,你说的对。你认为没有道德的血液那就没有。
另外,协商一般情况下确实只能拿到比法定的低,否则怎么叫协商,如果达到法定了,正常情况下就没必要协商,直接法院判就行。随便说个我自己遇到的,对方申请高院再审,法官问我你们是否协商,已经生效的判决金额(二审终审了),如果我们同意降低一些,对方同意支付,他们还可以调解结案。
当然,现实中也有协商出来更高的,你认为对就行。
【 在 jordy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说北京高院的意见是生产经营困难裁员都得2N,你先去看看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怎么写的,你觉得是北京高院法盲的可能性大还是你胡说八道的可能性大?
: 你看看现实中裁员的普遍赔偿是多少就知道法律支持的赔偿应该是多少了。劳动法对经济性裁员的最低赔偿要求就是n,加一个月代通知金。按你的说法法律支持最低2n,结果现实中协商出来的基本都没有2n,也就是说中国的公司没有一家留着道德的血液,而劳动者全是傻瓜只能协商出比法律最低要求还低的赔偿?你自己信吗?
: 拿个案当普遍现象就是耍流氓。你可以把你说的案例贴出来看看到底为什么是2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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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80.165.19.*
实话实说,合法辞退各地法院的认知都不太一样,但大差不差的有一些
1、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标准
2、工作期间重大过失
3、工作期间严重违纪
4、劳动合同到期
5、公司破产或者注销
6、经济性裁员
7、重大变故,比如说公司搬迁这类的
其他杂七杂八的没记住那么多,但总共也就14还是16项,其他的都是违法解除。
实际上,国内的裁员合法辞退的相当相当少。
【 在 ttli 的大作中提到: 】
: 合法辞退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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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22.65.165.*
嗯,你说的都对,都没问题。
【 在 jordy 的大作中提到: 】
: 经营困难可是劳动法第四十一条里明确列明的可以裁员的情形,你说北京高院认为经营困难裁员也是非法裁员,这100%是你的错误认知,不是我对法条的理解比北京高院强,而是我认为你在胡说八道。你说的案例大概率是单位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即"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合同,但打官司的时候又说是经营发生困难所以裁员,所以才会被驳回。因为以四十一条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走通知工会和向劳动局报备的程序,流程复杂,很多小公司裁员操作不规范没有走法定流程会被判非法裁员。但大公司有专门的法务部门,个别裁员可能流程上会有疏漏,大规模的裁员是不可能出现合规性问题的,只要公司按规定把所有前置流程走完就是n+1。
: 另外协商解除的结果一般都高于法定而不是低于法定,道理很简单,如果最后法院判决下来是违法解除,公司不单要赔2n,工资也要付到判决日,对很多大公司来说宁愿多给点赔偿也不想承担这种风险。
: 你说的判决下来以后还协商降低赔偿的都是原告怕被告拖延履行判决的,说白了就是原告觉得被告会耍无赖,不然谁会愿意降低赔偿金额,但这种情况在被告是大外企的劳动纠纷里就不可能发生,大外企是最守法的用人单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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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80.16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