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下文字转载自 NewExpress 讨论区 】
发信人: xiaolun (杭杭一生健康快乐), 信区: NewExpress
标 题: 小儿酚氨咖敏颗粒被注销
发信站: 水木社区 (Fri Nov 19 16:31:55 2021), 站内
公告显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等有关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小儿酚氨咖敏颗粒、氨非咖片、复方氨基比林茶碱片、氨林酚咖胶囊、氨咖敏片、丁苯羟酸乳膏、小儿复方阿司匹林片、氨非咖敏片等8个品种开展了上市后评价。
经评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即日起停止上述8个品种在我国的生产、销售、使用,注销药品注册证书。
已上市销售的产品,由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负责召回,召回产品由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或者依法采取其他无害化处理等措施。
记者查阅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经评价,对疗效不确切、不良反应大或者因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应当注销药品注册证书。
难道不是评价后再上市???!!!
--
FROM 223.104.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