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初期在工会问题上对李立三的错误批判
程漩
中共党史研究1988年第2期 p18-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中国工人阶级的地位发生了根本变化,由旧社会的被压迫被剥削阶级成为新政权的领导阶级和新社会的主人。中国的工人运动和工会工作也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
新中国的工会工作,遇到一些新的重大理论问题,这就是在人民民主专政条件下,国营企业的工会应如何正确处理与行政、国家及党组织的关系,如何解决部分国营企业工会实际上成为行政的附属机构,因而严重脱离群众的问题。这是一个工会的地位、作用和存在的客观基础问题。
1948年8月召开的全国第六次劳动大会,系统地总结了解放区工会工作的经验,提出工会工作的任务是在党的“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总方针下,团结全体职工,积极劳动,遵守纪律,保护职工的日常利益,教育职工,提高他们的文化水平,尤其是提高他们的技术能力和业务水平”。这里,已经初步提出了工人阶级在成为国家主人以后,工会在组织工人积极劳动、发展生产、教育工人和保护工人日常利益的作用。
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52年期间,根据全国第六次劳动大会的精神,以及党的七届二中全会确定的在城市工作中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全国总工会和各地工会工作者边实践边探索工会工作的规律,做了大量的工作。当时主持中华全国总工会和主管地区工会工作的负责人,深人实际,进行调查研究,把马列主义的工会理论同新中国的工会工作实践结合起来,在一些文章、讲话、报告和草拟的文件中,对上述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如中华全国总工会常务副主席、中共中央职工运动委员会书记李立三所写的《在公营企业中贯彻公私兼顾政策问题的儿点意见》(1949年6月12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几点说明》(1950年6月)、《关于在新民主主义时期工会工作中几个问题的决议(初步草案)》(1951年9月28日)、《关于在工会工作中发生争论问题的意见向毛主席的报告》(1951年10月2日)以及中共中央中南局第二书记邓子恢1950年7月30日在《长江日报》上发表的《关于中南区的工会工作》,对上述沟题进行了有益的探讨。同年8、9月间,《工人日报》、《人民日报》先后以《关于工会工作中的三个基本问题》为标题,全文转载了邓子恢的文章,指出该文提出的工会工作基本原则和基本理论问题,正是工会干部急需解决的问题,中华全国总工会并发出通知,将该文作为各地整顿工会组织与工会干部作风的学习文件。中华全国总工会名誉主席刘少奇于1951年5、6月间写了《国营工厂内部的矛盾和工会工作的基本任务》(已收入《刘少奇选集》下卷)的笔记,同意邓子恢的基本观点。
上述论著对建国以后工会工作面临的新问题,作了初步探讨。它们的基本观点大致如下:
一、正确处理工会和国家企业行政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内部矛盾。
在新民主主义国家中,工人阶级是国家社会的主人,公营企业是全体人民的企业,“是工人阶级自己的企业,是社会主义性质的企业,这里没有阶级对抗,没有剥削存在”①。增加生产对企业和工人,对工人阶级的整体或个人利益,都是有好处的。所以国营企业管理机关(也代表国家)与工人群众之间的根本利益是完全一致的,党政工团组织“都应当强调这种公私利益的一致性”,目的是为了发展生产,同时也为了“提高工人群众的觉悟,领导他们为实现社会主义的目的而奋斗”②。
但是,在国营工厂中,阶级矛盾和剥削关系被消灭以后,又出现新的矛盾和新的关系,这就是国营工厂管理机关与工人群众之间的矛盾,就是国营工厂内部的公私矛盾,以及由这种矛盾和关系产生出来的各种问题。例如,由于公营工厂的行政和工会所处的地位和环境不同,企业行政为了完成国家的生产任务,减低生产成本,容易过分降低工人的薪资福利,过分提高劳动定额,“发生忽视工人日常利益的偏向(这种偏向可以发展成为官僚主义)”③。另方面,工会是工人群众的组织,必须多了解和关心工人生活的日常利益,而且只有多关心工人日常利益,才更便于对工人进行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的教育,但也“容易发生过分强调工人日常利益的偏向(这种偏向可以发展成为经济主义)”④。上述行政与工会的矛盾,实际上反映了生产与消费、生产与分配的矛盾。在工会和国家的关系上,从总体上说,国家无疑是代表工人阶级利益的,但国家同时也要从全国人民和工人阶级的长远利益出发,兼顾农民、小资产阶级与民族资产阶级的利益,“在这中间,对某些向题的决定,难免不能恰如其分,在施政上,有时也难免有所偏差。同时在行政人员中,不可避免地也要发生主观主义与官僚主义的毛病”⑤。上述情况说明,国家、国营企业行政工会,在整体或根本利益一致的前提下,又有个别的或局部利益的矛盾。
上述矛盾的性质“是工人阶级整体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长远利益与日常利益之间的矛盾,即工人阶级内部的矛盾”⑥,“是非对抗的可以和解的矛盾”⑦,“是可以而且应当用协调的方法,即公私兼顾的方法来求得解决的”⑧。公私兼顾就是要兼顾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公私兼顾的方针,不仅适用于私人资本主义企业,而且也适用于国营企业。国营企业的工会和行政必须互相协商、帮助、补充才能真正贯彻公私兼顾政策,如果不兼顾而只片面顾一方,只照顾国家利益不照顾个人利益,或者只照顾个人利益而忘记国家积累资金,都会产生不好的后果,都会损害工人阶级利益。当然,在公私兼顾中,私首先要服从公。如果双方处理上述矛盾的方法错误,就可能发展为对抗性矛盾。“发生一时的敌对现象”⑨,如工人罢工、怠工等事件也有可能受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的挑拨而发展到严重的冲突。
在处理工人阶级内部矛盾中,工会的作用是:(1)调解国营工厂管理机关与工人群众的矛盾,在厂方与工人群众利益一致时,应彼此和谐合作,工会的首要任务就是要动员和组织工人群众,从各方面协助行政,完成规定的生产任务。在厂方与工人群众利益发生矛盾,意见不一致时,工会必须善于掌握公私兼顾原则,对工人提出的合理而不可能实现的要求,或不合理的要求,采取说服的方法向工人解释对工人提出的合理而可能实现的要录,则应站稳立场,坚决保护土人的利益,代表工人向行政提出实现的要求,并由工会代表工人同工厂管理机关协议,调处各有关的向题,以至订立集体合同和其他
①②③④李立三:《在公营企业中贯彻公私兼顾政策问题的几点意见》,1949年6月12日。
⑤邓子恢:《关于中南区的工会工作——在中南总工会筹备会议上的报告》,1950年7月。
⑥⑧李立三:《关于在新民主主义时期工会工作中几个问题的决议(初步草案)》,1950年9月28日。
⑦⑨刘少奇《国营工厂内部的矛盾和工会工作的基本任务》,1951年。
协定等。如果厂方犯官僚主义错误,不接受工人的合理意见,工会可请党委讨论和决定或代表工人“向厂方提出抗议,向上级申诉,以至向法庭控告,以达到维护工人利益的目的”①。但在双方争议过程中,不应形成不必要的对抗。“不应发展到罢工、怠工、破坏等对生产不利的行为”②。(2)为了从根源上预防国家企业行政同工人群众的磨擦和冲突,为了保护工人的利益不受侵犯,工会应发动广大职工对企业行政、国家政权机关实行自下而上的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在公营工厂中,可由工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会议,选举工人职员代表,参加工厂管理委员会(工人人数占其中人数的一半),讨论与决定一切有关生产及管理的重大问题。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听取与讨论工厂管理委员会的报告,检查管委会的工作,对管委会提出批评和建议。工会还应该“研究政府的法令、政令与设施。如发现某些地方,某些设施违背了工人利益,或者对工人利益照顾不周到的时候,便应向政府建议,设法加以修改和纠正”③。
二、正确处理工会和党的关系。
针对共产党成为执政党以后在领导工会的实际工作中存在的命令主义和党群组织不分的问题,李立三等人强调党必须根据群众组织的特点做工作,必须注意尊重工会组织的独立性和民主制度。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性组织,它包括先进的、中间的和落后的工人群众,共产党员、青年团员和部分进步工人属于其中的先进部分,但占多数的是中间群众。,一般工人加人工会的目的是要求工会能成为保护他们切身利益的组织。共产党组织工会的目的,是为了通过工会教育工人不仅要顾及个人利益和目前利益,同时也要兼顾整体和长远的利益,要争取社会主义的前途要求工会成为党与工人群众之间联系的纽带和桥梁,成为人民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成为共产主义学校。可见,共产党对工会的要求和工人群众参加工会的目的是有差别的。促使这“两种要求和目的结合起来,统一起来……就是一切共产党员和先进工人在工会中最基本最经常的任务”,在工会中工作的共产党员“务必最周密地关心群众的一切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福利,即使是最微小的事情,也必须予以关心”④。只要无损于工人阶级的根本利益,就应该尽力去满足工人群众的这些要求,“在确实解决了工人当前生活困难的基础上,再来说服工人照顾长远的利益”⑤。这样,才能把最广大的工人群众团结在工会之内,说服工人,教育工人,提高工人的觉悟,使工人群众的要求和目的与共产党的要求和目的统一起来。
共产党和工会都是独立的组织,因此,党对工会的领导不能采取下命令的方式,工会的事一定要发扬民主由工人群众自己决定。共产党的领导“是依靠党员执行党的正确政策和对群众的说服教育,依靠党员的模范作用、核心作用来实现的……通过党在工会中的党组织和党员来领导工会,使党的意见变成群众的意见”⑥。如果群众对党的意见通不过,“应看党的决定对不对,对的就说服群众,不对就立刻改正”⑦。共产党的负责人,包括中央委员在内,在指导工会工作时,“要尊重工会系统”⑧,各级党委或企业行政部门增调工会干部,必须“经过同级工会同意和工会一定会议的民主通过”⑨。
三、在人民民主专政条件下,维护工人群众的权益仍然是工会存在的客观基础。
工会最初是工人阶级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和争取解放所建立的群众组织。工人阶级夺取政权以后,国家政
①②③⑤邓子恢:《关于中南区的工会工作—在中南总工会筹备会议上的报告》,1950年7月。
④刘少奇:《国营工厂内部的矛盾和工会工作的基本任务》,1951年。
⑥⑦李立三:《关于工厂管理民主化与劳资纠纷问题》,1949年7月10日。
⑧⑨《中共中央关于调动派遣工会干部的决定,1950年5月。
权、国营企业行政机关都是代表工人阶级利益的,在这种新的历史条件下工会是否需要继续存在呢?针对建国以后有的国营工厂工会对厂方有损于工人利益的措施随声附和,成为“厂方附属品”①,因而严重脱离群众的情况,李立三、邓子恢等把工会继续存在的客观基础作为一个理论问题提出来探讨。他们指出,这是工会工作的基本问题,工会之所以需要,仍然是“为了代表工人阶级的利益”包括当前的和长远的、局部的和整体的利益,否则工会就成为多余的了。具体来说,一方面工会要维护国家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工会应教育并组织工人职员群众,维护人民政府法令,推行人民政府政策,以巩固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政权,树立新的劳动态度,保证工厂生产计划的完成。另一方面,工会作为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还有它的“特殊作用”,这就是在解决工人阶级内部矛盾包括国家、企业行政、党与工人群众的矛盾中,起“调解”作用,对国家、企业行政进行群众监督,保护工人群众利益,使其不受侵犯。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人民政府赋予工会“监督国营企业行政方面与私营企业的资方”切实执行政府所颁布的一切保护劳动的法令的责任。邓子恢还提出了工人参与研究政府法令的问题。俄国十月革命以后,列宁曾指出,认为保护工人阶级的物质利益不是工人国家里的工会的作用,“这是一个错误”,“我们的国家是带有官僚主义弊病的工人国家。”我们“应当利用这些工人组织来保护工人免受自己国家的侵犯,同时也利用它们来组织工人保护我们的国家”②。“工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劳动群众最直接最切身的利益”③。在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条件下,工会之所以需要,正如列宁所指出的,要起“两个保护”的作用。
刘少奇、李立三、邓子恢等在探索工会工作规律中提出的思想理论观点,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从国际工人运动发展的历史来看,1936年苏联在宣布社会主义建成以后,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只强调工会、国家、党、集体、个人的“一致性”,认为工人、农民及知识分子的矛盾已“日益降低和泯灭”④,如果有,也是来源于帝国主义。这种理论观点,反映在1949年4月制订的《苏联职工会章程》中。对工会的作用,它强调的是“把工人群众团结在列宁—斯大林党的周围”,“为发展国民经济而奋斗”,参加“制订有关生产、劳动、福利”等法律,对工人进行“共产主义教育”以及提高工人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等。这主要是从党和国蒙自上而下的角度,要求工会起“纽带”、“支柱”、“共产主义学校”的作用,这些要求无疑是正确的。但是,这个章程却没有明确提出工会保护工人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能和有力措施。正是在1949年前后,刘少奇、李立三等党和工会的领导人,在新中国刚刚建立起社会主义国营企业时,就敏锐地剖析和研究了这种新的今后还会长期大量发展的生产关系,深刻地论述了在正确区分和处理国营企业“工人阶级内部矛盾”中工会的作用,以及维护工人阶级利益是工会存在的客观基础等思想理论观点。显然,这一系列的思想理论观点己经开始突破当时具有“权威”性的苏联工会理论体系,为解决国内某些工会组织严重脱离群众的问题,为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工会工作新路子,迈出了关键的一步,奠定了良好的理论基础。
当时,党内对刘少奇、李立三、邓子恢等指导工会工作所持的理论观点有不同意见。邓子恢《关于中南区的工会工作》一文发表以后,高岗(当时任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
①邓子恢:《关于中南区的工会工作——在中南总工会筹备会议上的报告》,1950年7月。
②列宁:《论工会、目前局势及托洛茨基的错误》,1920年12月30日。
③列宁:《工会在新经济政策条件下的作用和任务》,1922年1月17日。
④《联共布党史简明教程》第12章。
中共中央东北局书记)即组织撰写《论公营企业中行政与工会立场的一致性》,反对邓子恢提出的关于国营企业行政与工会基本立场一致,但因彼此的岗位不同,任务不同,彼此的具体立场也有所不同的观点,认为这种观点不仅模糊了工人阶级在国家政权中的领导地位,而且模糊了社会主义国营企业与资本主义企业在本质上的区别。陈伯达等也认为,“在国营企业中公私利益是一致的,无所谓矛盾”,甚至否认“‘公私兼顾’的政策可以适用国营企业”(高岗组织撰写的文章于1951年4月完稿后,即致信毛**,征求意见。同年5月,刘少奇写信告诉高岗此文暂时不发表为好,等1951年召开七届四中全会时再进行讨论。后因七届四中全会迟迟未召开,这个问题也未讨论)。这种不同意见是正常的,是可以通过讨论解决的。1951年4月,《中国工人》月刊第15期曾开辟工会问题讨论会专栏,并以《工会应该站在怎样的立场上?》为题,介绍了上述两种不同观点供工会工作者讨论。但这种有益的争论和探讨,因批判李立三的“错误”并没有在党内外展开。
1951年12月召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党组第一次扩大会议(以下简称全总党组第一次扩大会),讨论了工会工作的总方针和革命胜利后工会的任务作用问题,对上述理论问题争论作了总结。这次会议以及会议结束时所作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党组扩大会议《关于全国总工会工作的决议》(1951年12月22日),对李立三进行了错误的批判。
首先,会议特别强调中共中央和苏共中央工会工作方针的一致性,在“无内部矛盾”思潮影响下,批判了李立三等提出的国营企业工会与行政在公私利益一致的基础上存在一定的非对抗性的可以调和的内部矛盾,以及以公私兼顾的方针解决企业行政与工会之间的矛盾,“实现以生产为中心统一党政工团领导力量,在增加生产基础上,逐步改善工人生活”的观点,认为李立三“把社会主义性质的国营企业和国民党统治下的企业混同起来”,“特别强调公私利益矛盾”,把党、政、工各顾各地分裂起来”,“把提高劳动生产率与提高工人物质文化生活这两方面对立起来”,因而“走上了狭隘的经济主义道路”,犯了“根本方针”的错误①。对李立三所强调的要从工会群众性组织的特点出发,尊重工会组织的独立性和民主制度,正确处理党和工会组织的关系,加强党对工会的领导等一系列主张,批判为引导工会离开党的领导的“严重的工团主义”错误。诚然,李立三对工会工作的初步探索和论述未必完全精当,但是历史的实践证明,他提出的解决新中国工会面临新问题的基本理论观点,是正确的,是难能可贵的。
其次,全总党组第一次扩大会议指责李立三“在工会性质和任务问题上不了解生产为中心观点”,是反映和代表落后工人方面的意见,“完全忽视了工会应在工人群众中进行经常的系统的共产主义与共产党的教育”②。这种批判也是不符合事实的。新中国成立后,中华全国总工会首先在各地建立工会组织,强调工会工作应以搞好生产为自己的中心任务,并于1950年2月召开生产工作会议,4月21日召开十大城市工会生产部长会议,5月召开第二次生产工作会议,讨论工会如何发动工人群众进行民主改革,开展生产竞赛等问题。据不完全统计,从1949年到1952年,参加劳动竞赛的职工占全国职工总数80%以上,出现劳动模范22万3千多人。与此同时,工会还向全国工人进行了劳动创造世界,谁养活谁,为谁劳动等唯物史观和时事政策的通俗教育;发动工人支援土地改革,参加抗美援朝,镇压反革命和“三反”、“五反”运动。工人群众的政治热情和生产积极性十分高涨,为国民经济的恢复和新生政权的巩固贡
①《中华全国总工会党组扩大会关于全国总工会工作的决议》,1951年12月22日。
②李立三:《关于我在全国总工会工作中所犯错误的检讨》,1952年5月。
献了自己的力量。中华全国总工会为了加强工会的组织建设,维护工人群众的物质利益和民主权利,还主持并参与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工厂管理委员会和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政策、法令共件。工会在工人群众中享有较高的威信。这一时期的工会工作,被誉为建国以后工运史的黄金时代。对于工会工作所取得的重大成绩,作为主持全总工作的常务副主席李立三,是作出努力并有贡献的。
再次,全总党组第一次扩大会议对李立三的错误批判,造成的后果是严重的。在会上,李立三几次表示不同意对他的工会工作基本观点的批判,并提出不能因批判他而进行“纠偏”,因为实际情况并不存在所谓“经济主义”、“工团主义”的问题,指出“纠偏的结果,可能发生副作用”①。但他的这一正确意见并未被采纳。1953年1月,全总六届二次执委扩大会议又一次提出要“进一步肃清”李立三所谓错误的不良影响,在全国工会系统中展开反对经济主义和工团主义运动。结果,在批判李立三以后,“不少干部误认为关心群众生活也是经济主义。也有一些干部以反对经济主义为借口来掩盖自己不关心群众生活的官僚主义”②,使工会脱离群众的现象有所滋长,给党和工人群众的关系带来不良的影响。上述问题和不良影响尚未解决,1958年全总党组第三次扩大会议,又错误地批判当时的总工会主席赖若愚,说他重复了而且扩大了李立三在全总工作期间的错误,犯了严重右倾机会主义、宗派主义和“反党反人民、反社会主义的错误”③,并在全国各地株连批判了许多工会干部。这两次会议对李立三、赖若愚的错误批判,导致三十年来工会干部思想理论上的严重混乱,使工会工作遭受严重损失,以至出现所谓“工会消亡论”,这并不是偶然的。在“文化大革命”中,林彪、“四人帮”又利用这些错误的论断作为砸烂工会、迫害工会干部的根据,给各级工会带来了灾难性的后果。
1980年中共中央为李立三举行追悼会的悼词中,肯定了李立三在建国初期领导全国总工会期间,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工会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做出了贡献。1983年10月,在中国工会第十次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中,再次肯定了李立三对社会主义条件下工会工作规律所作的探索。建国初期工会工作问题上的争论和对李立三的批判已成过去,但是,回顾这一段历史,从中吸取经验教训,对当前理顺工会与行政、国家和党组织三方面的关系,以利于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开创和发展工会工作的新局面,是十分有益和必要的。
作者工作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历史系
①李立三《在全国总工会第一次党组扩大会议上的发言》,1951年12月。
②《全国总工会党组向党中央的报告》,1955年6月。
③《全国总工会党组第三次扩大会议决议》,1958年8月5日。
--
修改:hotpear FROM 106.120.64.*
FROM 106.120.64.*
附件(790.2KB) 建国初期在工会问题上对李立三的错误批判.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