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zhuanlan.zhihu.com/p/357174601发不出来。
重点如下:
1962年5月30日,中共中央对公安部的相关报告作了正式批示:“潘汉年是一个暗藏在党内很久的内奸分子,他的罪行极为严重,论罪该杀。由于是从内部查出的,因此给予宽大处理。”【《潘汉年传》,第368页】这一批示相当准确,定性潘汉年是“内奸”,指出“该杀”,但强调是“从内部查出的”,这就正式表明潘汉年事件与其主动交代的见汪精卫之事无关。196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对潘汉年的《刑事判决书》中所列的三项“罪名”,第一项就是认定潘汉年“在1936年的国共谈判中投降了国民党”。【《潘汉年的一生》,第267页】这项内容明确界定的时间就是“1936年”,其实也就是用只有潘汉年才心知肚明的语言,告诉他判刑的依据和理由。
【 在 phoenixhills 的大作中提到: 】
: 为什么要见?见了以后,为什么不立刻向中央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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