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了一下,发现还是很多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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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俱乐部改为工会,路矿两局承认工会有代表工人向路矿两局交涉之权。
(二)以后路矿两局开除工人,须得工会之同意。
(三)从本月起路矿两局每月例假废止大礼拜,采用小礼拜。
(四)以后工人例假、病假、婚丧假,路矿两局须照发工资。
(五)每年十二月须发给夹薪。
(六)工人因公殒命者,路矿两局须给以天字号棺木并工资三年,一次发给。
(七)工人因公受伤不能工作者,路矿两局须营养终身,照工人工资多少,按月发给。
(八)路矿两局从前积欠工人存饷,一律发给。
(九)罢工期间工钱,须由路矿两局照发。
(十)路矿两局须指拨火车房后之木围及南区警察所前之大坪为建筑工会之基地,并共拨一万元为建筑费,每月两局各津贴二百元为工会常月费,从本月起实行。
(十一)以后路矿两局职员工头不得殴打工人。
(十二)窿工全体工人须加工资五成。
(十三)添补窿工工头,须向窿内管班大工照资格深浅提升,不得由监工私行录用。
(十四)窿工食宿处须切实改良,每房至多不得过三十八人。
(十五)洗煤台须照从前办法,每日改作三班,每班八小时,工资须照现在长班发给,不得减少。
(十六)制造处、机器厂将包工改为点工。
(十七)路矿工人每日工资在四角以下者,须增加一角。
最后通过了十三项
(一)路矿两局承认俱乐部有代表工人之权。
(二)以后路矿两局开除工人须有正当理由宣布,并不得借此次罢工开除工人。
(三)以后例假属日给长工,路旷两局须照发工资;僩日照常工作者须发夹薪,病假须发工资一半,以四个月为限,但须路矿两局医生证明书。
(四)每年十二月须加发工资半月,候呈准主管机关后实行。
(五)工人因公殒命,年薪在百五十元以上者,须给工资一年,在百五十元以下者,给百五十元,一次发给。
(六)工人因公受伤不能工作者,路矿两局须予以相当之职业,否则照工人工资多少按月发给半饷,但工资在二十元以上者,每月以十元为限。
(七)路矿两局存饷分五个月发清,自十月起每月发十分之二,但路局八月份饷,须于本月二十日发给。
(八)罢工期间工资,须由路矿两局照发。
(九)路矿两局每月须津贴俱乐部常月费洋二百元,从本月起实行。
(十)以后路矿两局职员工头不得殴打工人。
(十一)窿工包头发给窿工工价,小工每日一角五分递加至一角八分,大工二角四分递加至二角八分,分别工程难易递加。
(十二)添补窿工工头,须由窿内管班大工照资格深浅提升,不得由监工私行录用。
(十三)路矿工人每日工资在四角以下者须加大洋六分,四角以上至一元者照原薪加百分之五。
萍矿总局全权代表舒印
株萍路局全权代表李义藩印 工人俱乐部全权代表李能至印 民国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协定
【 在 alongtimeago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若能
: 贴出 安源大罢工 当时谈判的 17个 方面 的话
: 就算你知道点历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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