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宁0402刑初201号
公诉机关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宁夏固原市××区,住宁夏固原市××区。因涉嫌诬告陷害罪,于2021年2月22日被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某,固原市原州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固原检一部刑诉(2021)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诬告陷害罪,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6月29日早上,被告人张某在××区商业广场畅想KTVlll包间内自愿与酒吧服务员李某某发生性关系,后被告人张某丈夫觉得张某形迹可疑便质问发生什么事情,被告人张某向其丈夫谎称自己在酒吧内被服务员强奸。被告人张某丈夫于2020年6月30日13时许向公安机关电话报案,随后被告人张某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并在民警询问过程中继续谎称自己被李某某强奸。2020年7月1日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决定对6.30荣华锦园商业广场畅想KTV强奸案立案侦查。
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未提出异议,并签字具结,认罪认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张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损害结果、供述等情节,依法对其作出判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的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罗彦惠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郭亚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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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lelebaba FROM 223.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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