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一切的根源是现行法律只有重婚罪和破坏军婚罪,没有通奸罪
关于同居的认定没有么文号么?你这砝盲自己找去,至于把发生过姓关系混淆等同于同居,那是你打滚而已,你也有脸叫嚣啥文号么?
【 在 shuofa2000 的大作中提到: 】
: 所以你贴的司法解释的文号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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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19.237.202.*
不要以己推人,你这种砝盲加文盲要小心啊。真好笑,你屡屡造谣,哪次觉得丢脸了?不是去举报了么?有人搭理你这种砝盲低脂么?根本没有咋丢脸,恬不知耻就是这种状态,好好保持。
【 在 shuofa2000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是否曾被判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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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19.237.202.*
犯罪客体,不是你这种砝盲昏昏昭昭就可以打滚的,说什么罪的客体指的是构成要件中的客体要件。睿智儿童欢乐多,自娱自乐,自以为发现了什么新大陆?
【 在 shuofa2000 的大作中提到: 】
: 是不是整不明白犯罪客体到底啥意思?
: 心里慌慌的吧
: 哈哈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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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19.237.202.*
这都算好的可,本帖有个睿智儿童说发生姓关系,通奸,属于刑砝砝条中的“同居或结婚”。
【 在 zjjeura 的大作中提到: 】
: 那现阶段的出轨都变成通奸了,显然时代是不可能回到过去的。婚姻的含义也和以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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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bocaj FROM 114.254.1.*
FROM 219.237.202.*
我早就说过来源了,还列了70年代发生的事的案例(80年的生效判决),你所谓发生姓关系,通奸,属于刑砝砝条中的“同居或结婚”才是造谣,甚至是连造谣都算不上的胡话。
【 在 shuofa2000 的大作中提到: 】
: 说说你援引的这个司法解释的文号吧
: 不然就是你造谣
: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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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4.254.1.*
是你对牢里的生活不能忘却,所以不吐不快?哈哈……
发生姓关系,通奸,属于刑砝砝条中的“同居或结婚”,这是你懂的概念吧?可笑。正常人不跟着你懂这些,你跳脚咒骂有啥用?你一骂人家就坐牢了?阿q一样的笑话……
【 在 shuofa2000 的大作中提到: 】
: 坚持搜一些自己不懂的概念
: 然后上网普法
: 这是你蹬缝纫机时想到的办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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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4.254.1.*
早就给出来源了。你所谓发生姓关系,通奸,属于刑砝砝条中的“同居或结婚”,才是连低级谣言都算不上的胡话。
【 在 shuofa2000 的大作中提到: 】
: 说说你援引的这个司法解释的文号吧
: 不然你就是造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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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4.254.1.*
本帖讨论的是什么?混淆246条才是扯。女老师男学生问题只有猥亵扯不到侮辱。
【 在 windinwillow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这滚打的
: poorworld问的就是:“侮辱罪保护的是什么”
: ta回复的内容在下面也给你贴出来,扯什么“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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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你试图混淆发生两姓关系和同居才是假的才是有病。什么珐率责任,不是举报了么?可有谁搭理神经病人呢?只剩下某个砝盲气急败坏的上蹿下跳,真欢乐……
【 在 shuofa2000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有病吧,司法解释怎么会用打一炮这种词
: 我说的是你贴出来的司法解释是假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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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工委发布的你说普通出版物?更不要说关于刑砝伐条中同居的认定,是有法释文号的,这也不是重点,重点是什么样的深井冰才会歇斯底里的非要胡扯出轨通奸就是按同居论处啊……
【 在 shuofa2000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别胡编乱造了
: 那是一个普通出版物
: 谁敢说一个普通出版物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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