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一切的根源是现行法律只有重婚罪和破坏军婚罪,没有通奸罪
那些猛烈宣扬“通奸”无责、“通奸”是人的自由的才是专门拿你所谓欧丑的“人权”“自由”为依据说事的
【 在 shuofa11 的大作中提到: 】
: 对,你只要承认我国跟欧丑不一样就行
: 简单来说就是非常简单,当然我也只能简单的说,复杂的说那可就太复杂了
: 简单说你得先承认几个前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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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windinwillow FROM 60.219.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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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急,是不需要
请先说结论吧:在我国,“通奸”应不应该受到惩罚
【 在 shuofa11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看你,又急
: 通奸的概念是得建立在婚姻的概念基础上才能得出的
: 你跳过婚姻,直接讲通奸,概念不清,自然无法得出结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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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了,也可以不用“通奸”这个词啊,实质就是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发生婚外性行为
“通奸”这个词在现代就是用来描述这个行为的
如果有人觉得沿用古代所用的通奸这个词不妥,那就直接说它代表的实质: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发生婚外性行为
不要假装好像不懂这里所说的“通奸”是指什么的样子在那儿装模作样的
可笑
【 在 baoca 的大作中提到: 】
: 通奸这个词为什么不用,这个太深奥也不期望你懂。但,未尽到义务,违约等,都是适用侵权责任通说,你稍微了解下常识就知道,后果要素比不可少。这跟行为犯之类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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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早就说过了,看不懂那是你的问题
【 在 lacrover 的大作中提到: 】
: 我就问一句啊,你所说的通奸,损害了什么利益?为什么要做惩罚?先讲清楚再说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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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的“通奸”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发生婚外性行为
中国古代历史上那个专有的通奸概念,可以说现在不存在了
但“有配偶者与他人发生婚外性行为”一直都存在——这里讨论的就是这个问题,而不是什么古代概念如何如何,你们就直接讨论这点就行
【 在 shuofa11 的大作中提到: 】
: 第一,越过必要的概念分析,无法得出结论,用小约翰的话说,你得先拉通对齐
: 第二,我国没有通奸这个概念
: 第三,目前已经有一套惩罚机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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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windinwillow FROM 60.219.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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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前面早就说了通奸的含义了
现在之所以不用这个词,是因为可能引起误解或者有人觉得会带来不好的联想
但绝对不是等于说前面用这个词来描述的行为不存在了
【 在 shuofa11 的大作中提到: 】
: 对,通奸这个词容易被理解为单指女性,这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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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也早回复另外那位了,就说有配偶者与他人发生婚外性行为,是不是应该受到某种程度的惩罚
那位非要扯什么行为、后果
非常可笑
这行为发生的本身就已经违背了婚姻的法定忠实义务了
怎么不该受罚?
【 在 shuofa11 的大作中提到: 】
: 彼此都明白了
: 就别再用这个词了
: 既然看法不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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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制内以及体制外有职务的也是主要靠“闹”吧,就看能不能闹大
为什么不用法律来规定呢
【 在 Russo 的大作中提到: 】
: 对体制内人员以及体制外有职务的影响挺大,草根确实缺乏约束手段,所以民间常常血溅五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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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说得很清楚了:发生婚外性行为的本身就已经违法了
而你说的那些惩罚却还要再附加种种条件
所以才会有人那么起劲的鼓吹:婚外性行为是无所谓的事,没有代价没有成本
【 在 shuofa11 的大作中提到: 】
: 都说了好几遍了
: 有一整套体系惩罚,包括重婚罪,破坏军婚,离婚少分,婚外同居列入重大过错,等等
: 看不懂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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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在那儿装高深
行为违法,要不要受惩罚?
【 在 baoca 的大作中提到: 】
: 所以你不明白,这不是行为犯。侵权责任通说,并不高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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