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其中,台州中院《犬只追逐路人致其受惊吓摔伤,饲养人、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张某甲诉张某乙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成功入选。
2018年11月,张某甲驾驶两轮电瓶车途经某村一路段时,张某乙饲养的黑色大型犬追逐电瓶车,导致张某甲受惊吓摔倒,膝关节受伤。报警后,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经民警协调,张某乙家人将张某甲送医院住院治疗。后经鉴定,张某甲膝关节构成十级伤残。张某甲提起诉讼,请求张某乙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12915.63元(不含张某乙已经支付的12080元)。
审理法院认为,饲养动物的危险性并不仅限于身体上的直接接触导致伤害,给他人造成惊吓也属危险情形。被侵权人张某甲的损害与侵权人张某乙饲养的犬只致使被侵权人受到惊吓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张某乙作为犬只的饲养人未尽到管理义务,其不能证明被侵权人张某甲存在故意,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最终判决张某乙赔偿张某甲合理费用211264.63元(张某乙已支付12080元,还应支付199184.63元)。
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不断提升,饲养宠物已经成为越来越多人生活内容的一部分。协调、统一养犬快乐和养犬安全,是社会治理中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也是法治建设应当关注的重要内容。
“本案的处理,对于宠物‘无接触式伤害’类型案件的裁判具有指引作用。”台州中院相关工作人员介绍, 希望宠物“主人”提高管束意识,犬只在外时应当对其合理控制和管理,切实对自身及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负起责任。
通俗点说就是狗和主人是一体的,狗主人要对狗的所有行为负责,这是因为狗主人对狗有监管义务,如果有一天狗主人让狗咬人,导致他人受伤的话,狗主人要构成故意伤害罪。狗主人在此的赔偿责任也是基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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