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地铁公司是经过正当程序制定的时刻表,那必然有很强的合理性,必然得到了公众的认可。这个前提下,有人有不同意见,意见的合理性必要性不会超越现有规定,那么闹事的行为就是不合理的,而应该按程序规定补充意见来完善规定。但如果现有规定只是某人自己的意思,没有经过公认,那他的意思就不比我的意思高级,作为公共规定就侵犯了我的权利。我找他闹很正常,因为是他先动手的,我只是自卫。
【 在 shijian58 的大作中提到: 】
: 例子你都没看懂,我举的是你认为要提前发车,不是地铁公司任意更改发车时间。如果地铁公司随意更改发车时间,而没有公示,那是地铁公司错,例子我举的大了点,但像你这种逻辑不清的人也看不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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