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这么长,真是辛苦你了,足见你脑子很混沌。
“必须”、“应该”都是有先后的。
法律的优先级高于道义的优先级,刑法的优先级高于民法的优先级
楼下发现漏水, 要求楼上配合,楼上的应该配合、必须配合,只是道义和民法层面的,不配合只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即可。
未经主人允许,不得闯入私宅,这是刑法层面的。因为别人对自己的民事侵权,就动用刑法方面禁止的更为严重的侵权行为,并且为这种行为鼓掌叫好,这是非常蠢坏的。
【 在 ptco 的大作中提到: 】
: 看我完整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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