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时间侦查机关笔录,很难从容应对。自己不信自己没实施,不太行。而且,实施了就说都上头了,情不自禁,女方不高兴就停止了。坚决否认违背妇女意志,这是核心构成要件。不要信网上传言什么有指控就够了,要自证获得姓同意,仔细看过案卷判决书,就会明白,这根本不存在。
第二点可以给侦查机关,公布隐私其实会造成负执法机关面观感。
最后一点纯属误导。承认强制猥亵,非法拘禁,效果比认罪还不如。
关于点燃窗帘,是作证言词证据的间接证据,言辞证据双方不互相印证,那么就只能是事后冲突的直接证据,以及对方主张的佐证。关键是核心证据,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只要自己不认,就不完整。需要珐倌将单方面主张认定为事实,这才是本案定罪的难点。而且,物证体液证据,起码不支持既遂(当然也不能证否,很多法盲不懂不能证实和可以证否是两个概念)。这样单薄的客观直接证据,定既遂很难,所以根本不应主张未遂,做罪轻辩护,因为否认实质姓行为,也否认违反妇女意志,本身就涵盖了未能遂行指控的辩护。
【 在 rudychang 的大作中提到: 】
: 首先,任何时候都不能自己与己方亲属亲口承认QJ!QJ案现在都是口供大于物证。
: 其次,就说与女方沟通彩礼过程中发生争执,把男女双方的婚礼协议公开来吸引舆论同情。
: 再次,把女方的点燃窗帘等过激行为往女方偏激化性格方面引导,营造女方具有潜在精神疾病的社会舆论环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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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Sabella FROM 125.35.85.*
FROM 125.35.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