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说的“储户、银行、诈骗分子三方关系”涉及本案刑事部分。
如果储户是善意第三人,那么在本案的民事部分中,银行和银行内部的诈骗分子就是一方。
在本案民事部分,债权人与担保人存在关系。
如果储户是善意第三人且存款保险机构具有连带保证责任,那么按照《担保法》《民事诉讼法》和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本案中的存款储户(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存款保险机构(担保人)履行义务,或者直接起诉担保人且不必追加债务人为共同被告。
关于“存款保险机构分分钟就可以举证”,
如果我是存款保险机构代理律师,肯定想办法证明存款储户不是善意第三人。如果能证明存款储户不是善意第三人,那么法院可能会免除存款保险机构赔偿义务。
不过现在我还想不出能让合议庭认可的“存款储户不是善意第三人”的举证,看来自己水平不行。
【 在 wp2004114 的大作中提到: 】
: 法律角度的话,存款保险机构分分钟就可以举证啊。
: 储户是善意第三人啊,但他的善意是对村镇银行的。本事件中是储户、银行、诈骗分子三方关系,跟存款保险机构没有发生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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