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可能就是这个“公对公”,使得受害者的钱,不能被认定为存款。储户去银行存款,怎么会是“公对公”,这难道没有风险?
【 在 itdc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想简单了,我之前的发帖,可以参考。
: 首先度小满和村镇银行是公对公业务。公对公是有严格的流程和各种合同盖章确认以及监管机构确认背书。
: 其次度小满肯定不会随便给个个人账户就把储户的钱转过去,也不会给个野鸡系统就敢转账。对公的账户和系统一定是银行那边以对公形式给到度小满的。
: ...................
--
FROM 222.12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