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下文字转载自 sysop 讨论区 】
发信人: yanzg (油炸鬼~新家), 信区: sysop
标 题: 新站名称权(3)
发信站: 水木社区 (Mon Apr 18 15:24:45 2005), 站内
发信人: jokul (雪山), 信区: SMTH
标 题: Re: 新水木的名称权应该有问题吧?
发信站: BBS 大话西游站 (Mon Apr 18 14:34:14 2005), 站内
你这个比例极不恰当,在法理上的重大逻辑错误有三:
第一,在于实体的所有权和管理权混淆
水木清华的名称所有权在几十万用户,因为初创名称时候懂懂并没有主张个人私有此名.
后期也无任何约定此名归属.
而管理权在水木清华bbs站的站务委员会,他们有权实际为此名进行维护和主张.
而你所谓拥有名称权的企业,如果它的名称成为品牌被个人主张拥有在先,那么就是他的,
如果没有被个人主张,那么名称所有权在于企业集体,管理权在企业实际管理者或者管理集体
如果这个企业大多数股东决定迁移带走这个名称,这是允许的,但应给其它股东补偿
第二,你混淆了企业股权和水木清华bbs用户权的概念
水木清华十年来一直主张用户平等,这可以从各种站规得出,并没有主张过股权概念
也没有声明过创造文章多的用户,或者担任过板主站务的用户就有更多的特权,从没有
因此水木清华的几十万用户是完全平等的,他们共同拥有这个名称
而你所谓的著名企业,作为一种商业运作有它自己的规定,你也可以从中得出股权的概念
而你所谓的著名企业,作为一种商业运作有它自己的规定,你也可以从中得出股权的概念
如果这个企业的创造者中间管理者的股份只有三成,而工人的股份有七成
那么如果工人决定要这个品牌,管理者是无法阻挠的,然而大多数企业工人没有那么高股权
第三,你混淆了公益和商业的性质
水木清华今后变成什么样子,谁来管,走公益道路还是事业道路还是企业道路还是啥模式
那都是以后的问题,目前判断水木清华名称权时候不需要考虑后面的未发生的问题
这是法理认定的基本原则
水木清华过去那些年是一直本着公益性质的,没有参与商业运作宣传收益等事项
捐款那不叫做商业收益,捐服务器也不叫做商业收益
明确了这点之后在判断名称所有时候就不必对市场体系进行解释
而你所谓的企业就要复杂一些,如果作为市场一环,今后转移缺失是需要特别声明
并且相关政府会有一些约束文件的
然而在中国,这第三目前没有任何条文,因此即使过去十年水木商业运作法律也无法因此介入
BTW:此上三点成立的前提是,相关各方不得以非法手段进行干扰,要本着公开公正进行
【 在 maomaojhf (旺财) 的大作中提到: 】
: 打个比方,一个拥有名称权的企业,所有的辉煌都与进行了创造性劳动的工人有关,
: 能说这个名称就是工人的吗?
: 基于此逻辑,smth的名称显然不能归属于smth的bbs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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