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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SYSOP (System Operator), 信区: Announce
标 题: [公告] 水木社区弹劾管理办法
发信站: 水木社区 (Wed Nov 1 01:48:10 2006), 站内
水木社区弹劾管理办法
第一部分 总则
第 1 条 为完善水木社区管理结构监督机制、规范站内管理秩序,现制定发布《水
木社区弹劾管理办法》,本办法独立发布。
第 2 条 弹劾事务由管理人员考核部与投诉组共同处理,版主管理部·版主管理组
协助处理。
第 3 条 《水木社区弹劾管理办法》中所涉及的“管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水木
社区站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成员与各个相关部门的主管站务和站务助理。
第二部分 细则
第 1 条 水木社区的用户可对版面的版主提请弹劾或对已提请的弹劾进行联署。
提请弹劾的用户称为弹劾人,其弹劾所针对的版主称为被弹劾人,其弹劾
所针对的版面称为涉案版面,对已提请的弹劾进行联署的用户称为联署人。
弹劾人可因下列原因对被弹劾人提请弹劾:
[1] 被弹劾人对涉案版面的管理长期偏离水木社区的各项管理办法;
[2] 被弹劾人对涉案版面的管理长期偏离涉案版面的治版方针;
[3] 被弹劾人对涉案版面的管理长期缺乏公正性;
[4] 被弹劾人在涉案版面的行为多次与被弹劾人的涉案版面版主身份不符;
[5] 被弹劾人的行为严重不利于涉案版面的发展;
提请弹劾的工作版面为 Complain 版。
发布弹劾处理结果的工作版面为 Complain 版和 BMManager 版。
弹劾的追溯期为自提请弹劾起三个月,追溯期外的证据视同无效证据。
弹劾人或被弹劾人可在详细说明原因后申请部分管理人员回避,但申请回
避的人员数量不得超过直接参与该弹劾处理的管理人员数量的三分之一,
站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成员不回避。
注:弹劾人可参阅《水木社区版主管理办法》对被弹劾人行为中可能涉及
失职的部分进行指证。
第 2 条 在自弹劾人提请弹劾至管理人员发布弹劾处理结果的过程中,当弹劾人不
满足下列条件中的任意一个时,弹劾自动无效:
[1] 弹劾人为单一用户,弹劾人为水木社区合格用户;
[2] 弹劾人提请弹劾时,已距其注册时间两年以上;
[3] 弹劾人的用户积分在 20000 以上,并且同意依据《水木社区弹劾管理
办法》对其用户积分进行变更;
[4] 弹劾人在提请弹劾前六个月内,未曾处于受到全站性处罚的状态;
[5] 弹劾人在提请弹劾前一个月内,未曾提请有效弹劾,并且未曾对被弹
劾人提请弹劾;
[6] 弹劾人在指定版面使用模板发表弹劾申请,并在其中包含弹劾原因;
[7] 弹劾人向相关管理人员提供详细事由和真实有效的证据;
[8] 弹劾人接受相关管理人员的质询;
[9] 弹劾人未使用其所控制的 ID 进行联署;
第 3 条 在自弹劾人提请弹劾至管理人员发布弹劾处理结果的过程中,当被弹劾人
和涉案版面不满足下列条件中的任意一个时,弹劾自动无效:
[1] 被弹劾人为单一用户;
[2] 被弹劾人在提请弹劾前一个月内针对涉案版面未曾被提请有效弹劾;
[3] 涉案版面为单一版面;
[4] 涉案版面为非系统版面;
[5] 涉案版面为非正版主负责制版面;
第 4 条 在自弹劾人提请弹劾至管理人员发布弹劾处理结果的过程中,当联署人不
满足下列条件中的任意一个时,其联署自动无效:
[1] 联署人为水木社区合格用户;
[2] 联署人发表联署时,已距其注册时间一年以上;
[3] 联署人的用户积分在 5000 以上,并且同意依据《水木社区弹劾管理
办法》对其用户积分进行变更;
[4] 联署人在发表联署前三个月内,未曾处于受到全站性处罚的状态;
[5] 联署人在发表联署前两个星期内,未曾发表有效联署;
[6] 联署人在指定版面使用模板发表联署,并在其中包含联署原因;
[7] 联署人接受相关管理人员的质询;
[8] 联署人未使用其所控制的 ID 进行联署;
注:合格用户、公开版面、系统版面、正版主负责制版面的定义参阅《水
木社区帐号管理办法》、《水木社区版面管理办法》、《水木社区正
版主制度管理办法》。
第 5 条 管理人员在确认弹劾人符合《水木社区弹劾管理办法》第二部分第 2 条的
要求,并且被弹劾人和涉案版面符合《水木社区弹劾管理办法》第二部分
第 3 条的要求后,对弹劾文设置相关标记,该弹劾进入联署阶段。
管理人员在确认联署人符合《水木社区弹劾管理办法》第二部分第 4 条的
要求后,对联署文设置相关标记。
若自提请弹劾时起 72 小时内,对该弹劾的联署文数量达到或超过 10 篇,
则该弹劾为有效弹劾,管理人员在确认弹劾有效性后,受理该弹劾,并对
弹劾文设置相关标记,该弹劾进入调查阶段;否则该弹劾自动无效。
注:工作版面的标记办法以管理人员在工作版面的有效公告为准。
第 6 条 在弹劾进入调查阶段后,弹劾人无法撤销弹劾,联署人无法撤销联署。
在弹劾进入调查阶段后,如非受到管理人员的要求或得到管理人员的允可,
弹劾人所补充提供的事由和证据原则上不予采信。
在弹劾进入调查阶段后,若弹劾人或被弹劾人连续三天无故无法接受管理
人员的质询,则原则上采信另一方对该质询的解释。若双方均连续三天无
故无法接受管理人员的质询,则管理人员有权中止该弹劾或依据管理人员
所掌握的相关信息处理该弹劾。
在弹劾进入调查阶段后,若大量联署人连续三天无故无法接受管理人员的
质询,则管理人员有权中止该弹劾。
原则上调查阶段不超过四周。
第 7 条 管理人员在相关工作版面发布弹劾处理结果,并执行相关处理。弹劾处理
结果的类型为弹劾达成或弹劾未达成。对被弹劾人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无
处理、警告、严重警告和免除版主职务。
第 8 条 在弹劾进入调查阶段后,管理人员将对弹劾人和联署人分别扣除一定数量
的用户积分。
若弹劾达成,管理人员将向弹劾人和联署人分别返还一定数量的用户积分。
向弹劾人和联署人返还的用户积分为对弹劾人和联署人扣除的用户积分的
部分或全部。
注:对弹劾人和联署人进行用户积分调整的具体实施方案,以管理人员在
工作版面的有效公告为准。
第 9 条 对蓄意隐瞒真实情况,违反《水木社区弹劾管理办法》第二部分第 2 条的
弹劾人,一经确认,其所提请的弹劾自动中止。
对蓄意隐瞒真实情况,违反《水木社区弹劾管理办法》第二部分第 2 条的
弹劾人和违反《水木社区弹劾管理办法》第二部分第 4 条的联署人,一经
确认,即视为干扰站内管理秩序,管理人员将依据其所产生的影响对其进
行不同程度的处罚。
对蓄意干扰管理人员调查的弹劾人、被弹劾人和联署人,一经确认,即视
为干扰站内管理秩序,管理人员将依据其所产生的影响对其进行不同程度
的处罚。蓄意干扰管理人员调查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煽动无关用户进行联
署、提供虚假证据和不接受管理人员的质询。
第三部分 附则
第 1 条 《水木社区弹劾管理办法》自 2006 年 11 月 15 日起生效。
《水木社区弹劾管理办法》的补充权、修改权和解释权归站务委员会所有。
《水木社区弹劾管理办法》由站务委员会负责解释和执行。
第 2 条 《水木社区弹劾管理办法》与本站其它管理办法互为补充,《水木社区弹
劾管理办法》与本站其它管理办法中相抵触的条款,如无明确界定,均以
最新发布或修订的相关条款为准。
若《水木社区弹劾管理办法》中的部分条款引用到本站其它管理办法,而
所引用的管理办法在《水木社区弹劾管理办法》生效时尚未生效,则此部
分条款所引用的本站其它管理办法中的部分,由已生效的各项管理办法进
行解释;已生效的各项管理办法无法解释的部分,由站务委员会进行解释。
第 3 条 站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保留对弹劾进行直接处理的权利。
第 4 条 《水木社区弹劾管理办法》中的未尽事宜,由站务委员会讨论决定,并在
公告于相关系统版面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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