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次修不好换,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如果购买的笔记本,开的发票抬头不是个人,那么这个笔记本的拥有者就不是“消费者”,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这个不算耍流氓。
当然,多次修不好,品质烂,这个必须得喷。
【 在 fzqj 的大作中提到: 】
: thinkpad 笔记本购买不到一年,在质保期内,键盘间歇性全失灵,维修站多次修不好,提交技术服务部维修。国家规定质保期内3次修不好同一个问题,可以免费更换。联想以购买时开的发票不是个人为由,拒绝给换。
: 大公司对于质量问题也开始耍流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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