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社区配套用房是属于谁的?
开发商必须有部分面积交给社区作为居委会、社区服务站的用房,另外有的社区配套用房属于开发商自己持有的,开发商一般会把产权办到自己名下。业主一般看购房合同上面对于公共部分的约定判断哪些属于全体业主共用的,一般小区绿地,设备设施用房属于共用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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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 gcnc 的大作中提到: 】
开发商还是业主或者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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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就是开发商交给社区的部分,现在被出租了。。这要是能随便出租赚钱,那就不可能有其它用途了
【 在 Napoleon123 的大作中提到: 】
: 开发商必须有部分面积交给社区作为居委会、社区服务站的用房,另外有的社区配套用房属于开发商自己持有的,开发商一般会把产权办到自己名下。业主一般看购房合同上面对于公共部分的约定判断哪些属于全体业主共用的,一般小区绿地,设备设施用房属于共用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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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 gcnc 的大作中提到: 】
: 应该就是开发商交给社区的部分,现在被出租了。。这要是能随便出租赚钱,那就不可能有其它用途了
请参考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
《北京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管理若干规定》
第九条 工程竣工后,工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参加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验收。没有建设居委会办公用房或者未达到标准的,不得通过验收。
居民入住后一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将居委会办公用房无偿交给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管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条 居委会办公用房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社区居民委员会享有使用权。
居委会办公用房的维修、水电、取暖等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
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居委会办公用房。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不得擅自改变居委会办公用房的使用性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不按期交付或者侵占居委会办公用房的,由区、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除追缴居委会办公用房外,可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将居委会办公用房挪作他用的,由区、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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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36.112.70.*
谢谢
【 在 Napoleon123 的大作中提到: 】
: 请参考
: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
: 《北京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管理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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