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的意思是,如果安了,验收不通过”
“物业说没预留过排烟口,又不让在承重外墙上打孔”
>>以上是lz的原话。从客观上来说,因为建筑本身没有在那个地方预留排烟口,lz家在原计划的地方打孔作为排烟口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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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虽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里没有写住宅邻居之间的排烟口和窗户的距离,但是在网上搜到的民事诉讼案例里看到了一个案子的描述。把案子里的“油烟”换成“烟”,应该也成立。如果lz打官司的话,估计赢不了。
案子链接:
https://www.66law.cn/question/4658280.aspx案子描述:
我家油烟机排烟管出口,距离邻居家居住房间窗户达3.4M,距非居住房间窗户1.6m,分别是国家标准1.2m,和0.3m.的2.8倍和5.3倍,而法院却裁定“距离较近,油烟机每天要用,必然会造成影响”要将油烟机拆除改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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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还有一篇律师解读文章,把文章里的“油烟”换成“烟”,应该也成立。
链接:
https://www.66law.cn/laws/300285.aspx标题:厨房抽油烟机排气管有没有侵犯邻居的相邻权
厨房抽油烟机排气管有没有侵犯邻居的相邻权
此种依具体情况而定。
华律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相邻权的权源是相邻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其实质是法律对相邻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适当扩展。而相邻关系规则的确立需要在相邻双方的权利义务之间确立一条合理的界线,以此确立诉请的相邻权利得以实现的基础,只要相邻对方的行为逾越了这条界线侵害到己方的相邻权利,相邻己方所诉请的相邻权利就得以实现,反之则不能得到支持,相邻己方要对相邻对方尚未逾越这条合理界线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容忍义务。
显然,这条合理的界线的确定,即“容忍限度”的司法衡量便成为了破解相邻关系纠纷的关键。但是,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相邻关系中的“容忍限度”,这就需要法官结合具体案情,在相邻关系法理规则指导下具体考量下列因素,以权衡各方利益:第一加害人是否具有正当的权益;第二受损利益的性质与程度;第三加害行为的性质和程度;第四加害人是否能采取经济、技术上的可期待的防止措施;第五加害行为是否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第六加害行为是否违反了当地习惯。
在排放自家生活油烟的同时应当尊重并保障原告享有的环境相邻权和健康权,而每天排放大量的生活油烟未经经济、技术上可期待的防止措施直接散发到住所内,是否对生活的基本环境造成污染,长此以往将严重影响原告身心健康和生活安宁,其的行为是否显然也与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相违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物权法》第八十四条关于相邻关系的立法精神,处理相邻关系纠纷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对相邻方造成妨害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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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z原话的出处如下:
发信人: alex0401 (alex0401), 信区: Occupier
标 题: 邻居不让安燃气热水器
发信站: 水木社区 (Sat Nov 7 14:24:00 2020), 站内
向大家咨询个问题,最近正在装修,从物业那里了解到,邻居不允许我们安装燃气热水器,但实际上燃气热水器的排烟口侧面距她家客厅窗户有1.5米的距离,符合燃气热水器的安全要求,这种情况下,邻居有权干涉我们安装燃气热水器吗?物业的意思是,如果安了,验收不通过,扣物业押金,这种情况如何解决呢?
- 来自「最水木 for iPhone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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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elizabethxxy FROM 124.23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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