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这个看你采信哪一方的观点
也成为本案的关键一点
DOC主检官持有通用委托书letter of authority,但是没有孙杨方强调的授权书
letter of authorization
她和孙杨不是第一次药检,不等于孙杨知晓她是否还在为IDTM这个检测公司工作,一年
之后换检测公司也是可能的。这一点孙杨律师没有抓
控方却抓住了上次这个主检官和孙杨有不和谐,孙杨在表格上投诉了虽然没有得到回复;
而这次却没有这么做,反而撕了表
BCA护士有junior nurse certificate,但护士本人没有IDTM卡,即不是IDTM直接雇佣她,
而是主检官找的她。且她没有带护士证书原件(中国法律要求),只有手机照片。
按照中国法律专家的证词,上海的证书是不具备在杭州血检的。网上有讨论支援武汉新冠的
护士操作的问题,这个是中国法律豁免的特殊情况。至于wada和中国官方有无相应类似豁免
未知。
DCA尿检官什么证书都没有,也没有受过培训,只提供了中国身份证。
控方主打的一点是完全针对孙杨辩方的立足点的,即检查小组的证件是合格的。三人只需要
DOC一人有授权,且通用委托书就够了。
并且请出来wada制定ISTI规则的官员作证,直接说辩方一直强调的要按照guideline来证件
齐全是理想情况,实际情况不可能都这样,指南不具有法律效力。
指南不具有法律效力,我同意,我也制定过指南,确实没有法律效力。但是控方的论点也是
瑕疵的,感觉辩方没有抓住。
退一步讲不按照指南,ISTI也是要求三人要有相应的培训,BCA和DCA尤其是后者明显是临时
工。
另外如果是赛场检查,不可能知道最后要检查的前几名将是谁,通用委托书是足够了。而9
月4日22点那次是赛后检查,单检孙杨,委托书是不太妥的,且孙杨方提供了一个物证,另一次有他名字的授权书,但是孙杨律师没有抓住这点打。
设想一个无法无天的DOC,凭着委托书,检完孙杨是可能自己捏造一个任务单再去检一个同在杭州的其他游泳运动员的,仅凭委托有效的话,这就太可怕了。
【 在 gsyou77 的大作中提到: 】
: 标 题: 孙杨那事,wada检查官资质上没有任何问题吧
: 发信站: 水木社区 (Mon Aug 26 20:39:27 2024), 站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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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上都是以讹传讹,法庭是完全认可wada检查官及检查组的资质的。这里有三点:
: 1,wada检察官资质,她是持有有效文件的,另外她与孙杨不是第一次在药检事情上“合作”了,孙杨对她的身份完全是知晓的。
: 2,关于护士资质,网上有一张护士资格证的照片,说她的护士资质过期了,护士资格证是没有过期一说的,执业证才需要几年一注册,这个护士是上海某医院的在职护士,证明她两证都是没问题的,否则医院就有很大责任了。
: 3,关于上海护士异地行医问题,护士不是医生,没有异地行医问题,上海护士能不能再杭州抽血,没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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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改:·gsyou77 于 Aug 26 20:40:00 2024 修改本文·[FROM: 60.217.69.*]
: ※ 来源:·水木社区
http://m.mysmth.net·[FROM: 60.21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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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gsyou77 FROM 60.21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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