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这套理论在第一次仲裁的时候就被CAS打脸了,第二次仲裁WADA压根都没好意思提你这套。不存在有任何异议都不能处置血样的逻辑。否则随便一个人都可以声称自己是检查官找运动员抽血去了。只要哄得运动员配合把血抽了,运动员连阻止的权利都没有了。
主检官要带走血样,运动员不同意,双方就会起争议。
主检官都让保留血样了,运动员也同意了,自然就可以保留了。
一个民事关系,不涉及违法,只涉及组织内部规定,双方协商一致不是效力最高吗?
你的话术早话术过时了,新话术培训手册还没出来,再等等吧。
【 在 Opendoor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还是不明白。有任何异意,运动员方都不能处置采血箱,更别说砸了。再者,你都质疑检查资质了,主检让你砸你就听?那你质疑资质干什么?自己打自己脸?自己给自己挖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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