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安定医院知名精神病专家姜涛为本院同事伪造精神病历骗取巨额购
直接去医院拉横幅搞臭那个做伪证的医生,每次骚扰他,质问他,并录音,言多必失~
【 在 monkey80 的大作中提到: 】
: 2016年1月29日,我通过链家地产与葛某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购买其位于海淀区某小区房屋。合同签订当天,葛某与我、中介谈笑风生,愉快成交(有录音为证)。签订合同后,我按照约定支付了45万元定金,葛某也按约定做了解抵押手续。3月初,北京房价普涨,葛某表示自己的房子涨了一百万,要求加价五十万。我拒绝后葛某称自己有精神残疾证,无民事行为能力,所签合同无效,拒绝配合网签,也拒绝承担违约责任。经多次沟通,葛某态度嚣张,声称自己杀人都没事,但又反复表示如果加价五十万交易还能继续,否则随便我去告。事后才得知,葛某是著名精神病医院北京安定医院的正式职工,高级护师,一直在安定医院正常上班。
: 万般无奈,我于2016年3月2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立案后,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葛某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经过两年半的漫长等待,2018年9月14日,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意见:被鉴定人葛某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据现有资料不足以确定被鉴定人葛某2016年1月29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的精神状态,对其当时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法判定。用人话讲就是葛某虽然患有精神分裂症,但精神分裂症不是持续的,现有的证据无法证明葛某在签合同当日处于发病期,按照法律规定应被推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除非葛某能提供合同签订当日处于发病期的证据。于是,神奇的一幕出现了,葛某在司法鉴定后、法院判决前,突然向法院提供了一份落款日期为2016年1月29日(即合同签订当天),北京安定医院知名精神病专家、主任医师姜涛开具的手写病历。该病历显示葛兰患精神分裂症,建议住院。这么强有利的“证据”,长达两年多的诉讼期和司法鉴定时葛某都没有提供,当鉴定结果对自己不利的时候,它就神奇地从天而降了。同时,姜涛还向法官作证,称葛兰当日精神分裂严重发作,由女儿陪诊,需要住院治疗。
: 由于这个所谓的“病历”和姜涛的证词,法院一审认定葛某在签订合同时民事行为能力受限,判决合同无效,所有诉讼、鉴定费用由我承担,45万元定金不退,由我另行立案起诉追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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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
如果可以找人调查出医生不是故意配合被告作假,的确没有必要揪住医生不放
另外,请问这种精神病人就出来和人签合同的, 作为中介有过错么?算没有尽到充分调查,核实交易双方交易资格的义务么?
【 在 elizabethxxy 的大作中提到: 】
: 哦,知道了,谢谢
: 我重新看了您贴出来的第三方精神鉴定结果,里面写到“被鉴定人葛某2012年开始在精神科就诊”,说明被告在卖房子之前就已经确诊是精神分裂症了。从后面您跟网友们的沟通中可以得知,被告所在单位的同事们都知道她患病这个事,也配合她给她出具就诊病例开具假条。那么后来被告找本单位医生姜涛开具一份精神病就诊病例,医生给她看了病写了病例,也就合情合理了。这么多年来,很多医院的医生给没有挂号的病人看病、手写病例,也是常见的现象,因为治病救人救死扶伤的优先级要高于医院的就诊系统、行政官僚系统的优先级。
: 医生不一定知道被告拿这份病例是用来打官司的。医生和医院坚持的是他们给病人看病的行为不违法、他们给病人手写的病例是真实的看诊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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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 审核买卖双方交易资质是中介的义务之一。毕竟交了中介费。如果其中一方资质出了问题,中介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换句话说,查不查是他的问题,能不能查也是他的问题,但是交易出了问题,中介有应该担责。
【 在 monkey80 的大作中提到: 】
: 这个核查不出来的,除非卖家被依法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然怎么核实?如果一个真的精神病人承诺说自己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他的承诺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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