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安定医院知名精神病专家姜涛为本院同事伪造精神病历骗取巨额购
只能说在天朝违法、作假的成本太低甚至没有成本,不适合正常人在这片土地上生活
皮不之存,毛将...
【 在 monkey80 的大作中提到: 】
: 2016年1月29日,我通过链家地产与葛某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购买其位于海淀区某小区房屋。合同签订当天,葛某与我、中介谈笑风生,愉快成交(有录音为证)。签订合同后,我按照约定支付了45万元定金,葛某也按约定做了解抵押手续。3月初,北京房价普涨,葛某表示自己的房子涨了一百万,要求加价五十万。我拒绝后葛某称自己有精神残疾证,无民事行为能力,所签合同无效,拒绝配合网签,也拒绝承担违约责任。经多次沟通,葛某态度嚣张,声称自己杀人都没事,但又反复表示如果加价五十万交易还能继续,否则随便我去告。事后才得知,葛某是著名精神病医院北京安定医院的正式职工,高级护师,一直在安定医院正常上班。
: 万般无奈,我于2016年3月2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立案后,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葛某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经过两年半的漫长等待,2018年9月14日,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意见:被鉴定人葛某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据现有资料不足以确定被鉴定人葛某2016年1月29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的精神状态,对其当时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法判定。用人话讲就是葛某虽然患有精神分裂症,但精神分裂症不是持续的,现有的证据无法证明葛某在签合同当日处于发病期,按照法律规定应被推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除非葛某能提供合同签订当日处于发病期的证据。于是,神奇的一幕出现了,葛某在司法鉴定后、法院判决前,突然向法院提供了一份落款日期为2016年1月29日(即合同签订当天),北京安定医院知名精神病专家、主任医师姜涛开具的手写病历。该病历显示葛兰患精神分裂症,建议住院。这么强有利的“证据”,长达两年多的诉讼期和司法鉴定时葛某都没有提供,当鉴定结果对自己不利的时候,它就神奇地从天而降了。同时,姜涛还向法官作证,称葛兰当日精神分裂严重发作,由女儿陪诊,需要住院治疗。
: 由于这个所谓的“病历”和姜涛的证词,法院一审认定葛某在签订合同时民事行为能力受限,判决合同无效,所有诉讼、鉴定费用由我承担,45万元定金不退,由我另行立案起诉追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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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49.5.4.*
您可能误解了,医疗行为是严肃的,事关人命,必须按程序进行。至于您所担心的,门诊下班还有急诊,急诊是24小时值班,不会对危重病人有任何影响。您应该问葛某为什么门诊下班了不去急诊,而是强行不挂号去已下班的门诊“看病”。。
【 在 elizabethxxy 的大作中提到: 】
: 哦,知道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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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重新看了您贴出来的第三方精神鉴定结果,里面写到“被鉴定人葛某2012年开始在精神科就诊”,说明被告在卖房子之前就已经确诊是精神分裂症了。从后面您跟网友们的沟通中可以得知,被告所在单位的同事们都知道她患病这个事,也配合她给她出具就诊病例开具假条。那么后来被告找本单位医生姜涛开具一份精神病就诊病例,医生给她看了病写了病例,也就合情合理了。这么多年来,很多医院的医生给没有挂号的病人看病、手写病例,也是常见的现象,因为治病救人救死扶伤的优先级要高于医院的就诊系统、行政官僚系统的优先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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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微水木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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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7.136.0.*
【 在 elizabethxxy 的大作中提到: 】
: 我在前面给lz提过醒,建议她联系一下被葛某坑害的其他受害人@monkey80。
: 告葛某经济诈骗罪。这样民事案件就变成了刑事案件。葛某本人、安定医院医生出具的病历就都要被刑侦调查,谁敢做伪证就得坐牢。只要罪名成立,就算葛某是精神病病人,被害人的损失也可以找葛某的监护人如数赔偿。
: 精神病人犯罪坐牢或者被强制关押在精神病院里,她就没办法出来闹腾法官和原告了。就算时过境迁她出狱或者出院了,她的行为也是被监督的,她干了坏事是需要监护人兜底赔偿或者坐牢的。凭她自己怎么能知道法官到哪里去了、原告到哪里去了呢。谁告诉她信息,谁就得负法律责任。她一个退休老太太就算想危害法官、原告的生命安全,就有很大的可能被反杀。她干赢了,她和她女儿都坐牢,她干输了要么当场挂掉要么还是和女儿一起坐牢。就算她吃饱了撑的,她女儿能纵容她吗?所以她必然是关进精神病院里直到死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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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道理。
这样的人真是太可恶了!谁遇到真是到了八辈子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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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20.244.178.*
世界上任何国家看病都要挂号,在有些国家还必须预约,这个应该没什么好争议的吧,看病挂号对医患双方都是一种保障,有了医患纠纷也有据可查。
现在姜涛和葛兰就是罪魁祸首啊,一个是专业的精神病“患者”,一个是专业的精神病专家,给我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和长时间的精神折磨,我不针对他们针对谁呢?
【 在 elizabethxxy 的大作中提到: 】
: 大部分患者去医院就医,是为了获得有效的治疗,而不是程序正义。
: 就算患者不属于危重病人的范畴,也没人愿意为了程序而拖着病体在医院里东奔西走。而且患者去医院、在医院里东奔西走,一番操劳下来,还有可能会加重他的病情。相信很多人都有类似的体验。
: 俗话说,久病成医,很多得一种病时间久了的患者,去医院只是为了获得药物或者假条,这也很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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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微水木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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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23.104.39.*
道理大家都懂,可是光谴责光觉得是没有用的。。虽然大家都知道她是装的,但是法律就是拿她无可奈何。
【 在 elizabethxxy 的大作中提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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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微水木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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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23.104.39.*
这个帖子就沉了啊,想知道后续呢。应该找各大媒体曝光啊
【 在 monkey80 的大作中提到: 】
: 2016年1月29日,我通过链家地产与葛某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购买其位于海淀区某小区房屋。合同签订当天,葛某与我、中介谈笑风生,愉快成交(有录音为证)。签订合同后,我按照约定支付了45万元定金,葛某也按约定做了解抵押手续。3月初,北京房价普涨,葛某表示自己的房子涨了一百万,要求加价五十万。我拒绝后葛某称自己有精神残疾证,无民事行为能力,所签合同无效,拒绝配合网签,也拒绝承担违约责任。经多次沟通,葛某态度嚣张,声称自己杀人都没事,但又反复表示如果加价五十万交易还能继续,否则随便我去告。事后才得知,葛某是著名精神病医院北京安定医院的正式职工,高级护师,一直在安定医院正常上班。
: 万般无奈,我于2016年3月2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立案后,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葛某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经过两年半的漫长等待,2018年9月14日,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意见:被鉴定人葛某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据现有资料不足以确定被鉴定人葛某2016年1月29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的精神状态,对其当时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法判定。用人话讲就是葛某虽然患有精神分裂症,但精神分裂症不是持续的,现有的证据无法证明葛某在签合同当日处于发病期,按照法律规定应被推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除非葛某能提供合同签订当日处于发病期的证据。于是,神奇的一幕出现了,葛某在司法鉴定后、法院判决前,突然向法院提供了一份落款日期为2016年1月29日(即合同签订当天),北京安定医院知名精神病专家、主任医师姜涛开具的手写病历。该病历显示葛兰患精神分裂症,建议住院。这么强有利的“证据”,长达两年多的诉讼期和司法鉴定时葛某都没有提供,当鉴定结果对自己不利的时候,它就神奇地从天而降了。同时,姜涛还向法官作证,称葛兰当日精神分裂严重发作,由女儿陪诊,需要住院治疗。
: 由于这个所谓的“病历”和姜涛的证词,法院一审认定葛某在签订合同时民事行为能力受限,判决合同无效,所有诉讼、鉴定费用由我承担,45万元定金不退,由我另行立案起诉追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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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10.72.243.*
估计关注的人不少吧。
在房屋买卖交易当中,只要有机会、不违法,谁都想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如果可以装精神病就可以没有任何代价地解除对自己不利的房屋买卖合同,转而另找可以使自己利益最大化的新交易方进行交易,估计很多人都会效仿的。
如果民事案件作伪证不用承担任何刑事责任,估计会有更多的人铤而走险。
如果医学专家的证据可以不用甄别不加任何约束条件就可以采信,专家本人也不用承担任何责任,估计会有更多的人买通医学专家捏造证据。
如果一个人(简称A)明明不是精神病病人,却为了某种目的而装作精神病病人。其他有心人(简称B)将计就计,把A扭送进精神病院,并且没有B的签字,A就永远无法出院。然后B以A的监护人的身份将A的财产据为己有。也很可怕。
【 在 zgunting 的大作中提到: 】
: 这个帖子就沉了啊,想知道后续呢。应该找各大媒体曝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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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01.39.133.*
行为能力鉴定没有追溯力,不能你今年鉴定为精神病,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导致你20年前民事行为无效,鉴定结果也明确未认定当时情况。医生诊断即便存在,也不是限制行为能力认定结论,构成无民事行为能力和或限制行为能力,只是证据,民事行为能力应由法院裁定。法院这样裁定,肯定综合了各方面因素,但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是症结。诉讼策略,应尽量围绕法院判定当事人几年前的民事行为能力依据不足进行,只要任何依据被证伪,都构成新的事实,他的病历依据,一条条另诉,总有自由心证不同的法官,有一个就够了……打个十年八年,房子一直诉前保全,诉讼保全,让他抱着房子等死吧。没别的更好策略。
【 在 monkey80 的大作中提到: 】
: 2016年1月29日,我通过链家地产与葛某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购买其位于海淀区某小区房屋。合同签订当天,葛某与我、中介谈笑风生,愉快成交(有录音为证)。签订合同后,我按照约定支付了45万元定金,葛某也按约定做了解抵押手续。3月初,北京房价普涨,葛某表示自己的房子涨了一百万,要求加价五十万。我拒绝后葛某称自己有精神残疾证,无民事行为能力,所签合同无效,拒绝配合网签,也拒绝承担违约责任。经多次沟通,葛某态度嚣张,声称自己杀人都没事,但又反复表示如果加价五十万交易还能继续,否则随便我去告。事后才得知,葛某是著名精神病医院北京安定医院的正式职工,高级护师,一直在安定医院正常上班。
: 万般无奈,我于2016年3月2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立案后,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葛某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经过两年半的漫长等待,2018年9月14日,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意见:被鉴定人葛某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据现有资料不足以确定被鉴定人葛某2016年1月29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的精神状态,对其当时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法判定。用人话讲就是葛某虽然患有精神分裂症,但精神分裂症不是持续的,现有的证据无法证明葛某在签合同当日处于发病期,按照法律规定应被推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除非葛某能提供合同签订当日处于发病期的证据。于是,神奇的一幕出现了,葛某在司法鉴定后、法院判决前,突然向法院提供了一份落款日期为2016年1月29日(即合同签订当天),北京安定医院知名精神病专家、主任医师姜涛开具的手写病历。该病历显示葛兰患精神分裂症,建议住院。这么强有利的“证据”,长达两年多的诉讼期和司法鉴定时葛某都没有提供,当鉴定结果对自己不利的时候,它就神奇地从天而降了。同时,姜涛还向法官作证,称葛兰当日精神分裂严重发作,由女儿陪诊,需要住院治疗。
: 由于这个所谓的“病历”和姜涛的证词,法院一审认定葛某在签订合同时民事行为能力受限,判决合同无效,所有诉讼、鉴定费用由我承担,45万元定金不退,由我另行立案起诉追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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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06.38.134.*
你这是不懂法律,干系人的定义法律规定明确,不是当事方说是就是,可以承认和否认的。医生作为干系人,必须证明或承认医生买主有利益交换,这本身就跟伪造违规开具医疗诊断意见是一回事。
【 在 elizabethxxy 的大作中提到: 】
: 明眼人都看得出来,如果姜涛真的知道他写的病例会被当做法庭证据,他说什么都不会给葛兰手写病例,而是让葛兰正规挂号、按医院流程就诊。而葛兰患精神病应该是早就被其它同行医生确诊过、并且本单位同事们都知道的,这次开病例就是一个例行公事。姜涛他最有可能的初衷是给久病的本单位同事兼病人行个方便,开个病例让她继续当病假条用。
: 如果一个医院不保护自己好心帮助病患却办错事的医生,那么没有医生会拥护这家医院。如果医院的上级主管单位医疗系统不保护自己的下属医院,那么医院也不会再拥护上机主观单位医疗系统。如果法院不保护国家的医疗系统的正常运行+符合基本国情的适当变通,那么老百姓就医难的情况就会更加恶化。这些会严重损害中国的医疗体系,最终会严重损害广大老百姓的医疗利益。
: 以上就是医疗方面的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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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06.38.134.*
好像装成神经病买卖房屋的不是个例了,百度上搜索神经病卖房,有好多案例上过新闻啊,有个人房子买了两年了又被要回去。
【 在 elizabethxxy 的大作中提到: 】
: 估计关注的人不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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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房屋买卖交易当中,只要有机会、不违法,谁都想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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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10.72.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