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Re: [个人售房]花家地西里二居,南北向板楼,130万
不能更名,公证协议啥都不是,随时被撵,还不如租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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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1.192.247.*
没用的
【 在 y1111116 的大作中提到: 】
: 公证协议还比不过一纸租房合同?
: 租房差远了,房东与租客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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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22.131.246.*
如果真有那么多保障,这房子就不会那么便宜
建议签署违约金,签到成交价格的2倍以上,然后多约束违约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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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产权公证了也没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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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06.38.11.*
公证只是证明这个协议签订的时候是双方的真实意愿而已。
使用权属是登记才生效。
使用权登记在别人名下,公证协议只能证明承租人想转让了使用权,除此之外证明不了任何事情,也没办法维护买受人的任何权益。不办理更名,买受方得不到任何权益,使用权承租人可以随时会反悔。
除非约定巨额违约金。
这个时候公证协议可以证明承租人转让使用权时愿意承担这么大违约责任。
【 在 y1111116 的大作中提到: 】
: 公证效力在你们眼里这么不值一提?而且持有使用权本怎么撵?
: 公证协议效力显然大于一纸租房合同,使用权本效力小于房本,租房才容易撵吧,怎么就不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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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1.192.247.*
承租人如果用公租房承租规定不得转让作为不可抗力的理由来抗辩,
那即便协议承诺有巨额违约金,买受人基本也是拿不到的。
说白了,不更名,风险全在买受人一方。
【 在 y1111116 的大作中提到: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明确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 转让行为与协议都是受法律保护的,包括使用权本永久持有事实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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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1.192.247.*
赞!
【 在 candywm 的大作中提到: 】
: 承租人如果用公租房承租规定不得转让作为不可抗力的理由来抗辩,
: 那即便协议承诺有巨额违约金,买受人基本也是拿不到的。
: 说白了,不更名,风险全在买受人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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