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的主要问题是印花税,不知道北京收不收,但是有些地方包括我们这里(浙江某市
)收的,但是有些地方又不收,口径不一致,可能税务人员也没弄清楚到底收不收吧
关于不动产继承涉税问题
一、法律背景
(一)继承的范围
根据《继承法》规定,继承分为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嘱赠与。
1.法定继承是指,由法定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情况。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
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书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的情况。
3.遗嘱赠与是指,公民书立遗嘱将个人财产在去世后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自然人
或单位的情况。
(二)被继承人书立遗嘱行为的民法属性
被继承人书立遗嘱是单方民事行为,这种行为仅凭一方的意思表示,无需他人同意,只
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即可产生法律效力。
(三)被继承人去世后是否仍会产生纳税义务
《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
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因此,被继承人去世之后,民事权利能力丧失,不再产生纳
税义务。
(四)继承的开始时间
《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五)不动产物权转移时间
《物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
发生效力。
(六)被继承人生前产生的纳税义务去世后如何处理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
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
还责任。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二、涉税分析
(一)法定继承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
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结论:对于法定继承人法定继承不动产的情况,因被继承人未书立遗嘱,未发生印花税
纳税义务,双方均无需缴纳印花税。
(二)遗嘱继承和遗嘱赠与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根据条例附表的
规定,领受仅指权利许可证照的领受人)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
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五条规定: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
、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
第十条:“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
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第二条规定,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结论:
1.对于被继承人书立遗嘱对不动产作出安排的行为,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且无免税规
定,应当缴纳印花税。
2.虽然不动产的物权转移发生在被继承人去世之后,但被继承人书立遗嘱的行为发生在
其去世前,在书立遗嘱当时仍产生了纳税义务,被继承人虽然去世,仍然为印花税的纳
税人。
3.由于书立遗嘱是单方民事行为,且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附表的规定,产权转移书
据的纳税人只是立据人,不包含书据的领受人,故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只有书立遗嘱一
方,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无纳税义务;
因此,通过书立遗嘱方式确定产权转移书据的,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无纳税义务,但
要代缴被继承人一方的印花税款
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税 目 范 围 税 率 纳税义务人 说 明
1 购销合同 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 按购
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立合同人
11 产权转移书据 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
移书据 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立据人
13 权利、许可证照 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
利证、土地使用证 按件贴花5元 领受人
△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
】的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增值税免征目录
(三十六)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
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
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
屋产权。
△附加税及教育费附加:
因缴纳义务人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人,故若免增值税,这两种税费亦免缴
△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
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
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
赡养人;
三是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
△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第6号)第二条的规
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
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
产的行为。因此,以继承的方式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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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greenhs FROM 123.155.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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