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细则:
1.计税家庭:夫妻,未成年子女,名下无房产成年子女。夫妻以外的成年家庭成员拥有独立房产后自动脱离不再为家庭成员。除继承外,未成年人今后禁止拥有房产。
2.征收对象:对计税家庭全国范围内拥有的产权房,以套数和面积相结合的方式征收!
3.计税依据:房产购置原值或评估值。
4.家庭基本居住套数:在婚夫妻2套,未婚或离异1套,机构1套,今后应禁止机构购买住宅房产。
5.家庭免税居住面积:人均免税面积×家庭人数。人均免税面积由地方制定,为30-60平米,机构免税居住面积为0。免税面积以首套房所在地区制定的标准计算,首套面积不足扣除的部分,可于第二套中扣除,以此类推。
6.税率:分段累进税率。
年税率为0.8%-5%!超过免税面积落在基本居住套数内,年税率0.8%,超过免税面积落在基本套数外第一套的部分,为2%!超过免税面积落在基本套数外第二套的部分,为3%!超过免税面积落在基本套数外第三套的部分,为4%!超过免税面积落在基本套数外第四套或以上的部分,为5%!
7.套数排序按购买时间顺序。同一天购置,按房屋面积大小排序。免税面积按套数排序依次扣除。
8.与家庭外成员联名持有房产。单独计为一套。面积按注明产权比例或平均分摊。
9.机构拥有的住房住宅可考虑单一税率5%,并禁止今后购买住宅。
10.税收优惠:
夫妻无子女的,按3人计算免征面积。
未婚或离异单身,按1.5人计算免征面积,但不超过60平米。
丧偶单身和子女夭折单身按2人计算免征面积。
拆迁补偿房产和低保家庭可免征房产税。
不在市区的旅游房产可免征或减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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