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业委会的条件太高了。因为有出租房和炒房客的存在,套数和面积双过半太难了。
还有一点需要吐槽的就是,民法典都认可的婚内共同财产,但如果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那另外一方就不算是业主。如果另一半代投票还得先授权(手续繁琐得比直接去投票还麻烦),这也阻止了很多工作忙碌的业主参与投票。
所以感觉政府对业委会的态度就跟对工会的态度一样,最好是都没有,有也要牢牢把持在自己人手里。
【 在 juda 的大作中提到: 】
: 我们小区是西城大社区,换物业那故事绝对能拍大片,一个女大学老师组织,先是成立业委会,街道不让,于是和街道打官司也是打了好几年,最后真赢了。成立了业委会。成立了业委会就和物业打官司。又是几年。再后来那个女老师卖房走了。不管咋样那个女老师绝对配的上知识分子得担当。当然物业还是没换成
: 发自「今日水木 on HLK-AL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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