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学到了这些个“事实服务”条款,
太可气了,这是公然支持地痞无赖了,物业来着不走,竟然就合理合法了
到底制定这个法律条文是出自什么考虑
【 在 spadger 的大作中提到: 】
这个是09年的,十几年了,物权法也已经废止了,现在是民法典。
《民法典》合同编第九百四十六条: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
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
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
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
《民法典》合同编第九百四十七条: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续聘的,
应当与原物业服务人在合同期限届满前续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物业
服务人不同意续聘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九十日书面通知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但
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合同编第九百四十八条: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
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
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
日书面通知对方。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
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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