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说个居委会扯皮的事情
刚才还真的仔细看了看楼主发的物业管理的文件
我说一下,看了一下,居委会还真的没有权力去管物业。
这是文件原话: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开展具体工作,建立党建引领下的物业管理协商共治机制;有权就业主反映的物业管理事项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进行询问,引导规范运作;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人依法履行义务,调解物业管理纠纷。
这里面明确说了,居委会只有监督的权力,但是惩处的权力是没有的,这个权力在他的上级单位,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当中有一条:指导、协调物业服务人依法履行义务,调处物业管理纠纷,统筹协调、监督管理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
这里面就有了管理职能。
所以从楼主这个里面来说,如果街道办仍然说自己没有权力,那么可以拿那一条来说,如果仍然不履行,楼主可以对街道办进行行政诉讼,同级人民法院就行,如果是小区是朝阳区,那就朝阳法院就可以
依据是行政诉讼法12条6款: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另外,楼主同时还可以对物业提起诉讼,这两个诉是可以同时进行的。
【 在 guow06 的大作中提到: 】
: 我是可以去法院,但是要你物管会干嘛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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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了以后,我仔细研读了以下56条,我刚才一直说的说居委会没有权力,从56条看,所有的一切管理是由物业管理委员会进行管理,和居委会无关,因为物业管理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是两个不不同的主体,这个我相信你是看懂了的。
不过你说的,我们也要再详细来看。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构成要求7人以上单数,其中物管会主任由居委会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居委会指定一名业主代表担任,另外,物管会当中人员构成要求业主人数不得低于总人数一半,这个是54条。
从54条来看,居委会和物管会最大的关联是物管会主任由居委会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居委会指定一名业主代表担任,其他没有任何关联。
我们再看,物管会的建立是由谁发起呢?根据条例52条规定,是由街道办、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的,这说明,居委会没有任何权力去要求组建物管会,他不具备建立物管会的先天条件,也就是条例当中没有赋予他建立物管会的权力,这也正常,因为居委会不是行政机构也不是派出机构。
最后,再说一句,我一直没有说物管会没有权力,而是说居委会没有权力,这两个是不同主体,即使你去法院起诉也是一样,你起诉主体有误的话,法院也不会支持你的诉求。
【 在 guow06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错了,仔细看下第五十六条再说话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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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58.35.59.*
我说的是从法律层面上来说的,如果你真的遇到问题,你起诉主体错了,法院会用起诉主体错误驳回请求的,虽然可能是两套牌子一套人马。
另外,单纯从那个条例当中,我们可以看出,居委会和物委会连两套牌子一套人人马都不行,因为要求必须要有超过半数的业主物管会才是合法的。
办公地点可以在同一个地方,毕竟很大可能这地方是物业给提供的,而且物管会主任就是居委会主任。
最后还是说一句,既然在北京,天子脚下,大部分人或者说单位能量还不是那么大,可以去法院起诉,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情况去起诉,只要起诉主体是对的,很大可能会被支持。
当然,说一句不好听的,有的时候即使法院判了,也有人不执行,但你都不起诉,自己放弃了自己的一部分权力,希望其他人去替你争取,这种想法要不得。还有,现在网络平台还是有一定作用的,法院判了街道还不管,那头顶乌纱真不一定保得住。居委会这个人家不做就不做了,但街道办主任这个那收的钱要比居委会牛的多也多得多,为了钱也希望把影响取消的。
【 在 guow06 的大作中提到: 】
: 不知道你那边怎么样,我们这边物管会是从居委会的人,办公都在一起的,并没有分的那么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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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老大,你看了么,我写的很清楚,物管会主任和居委会主任是同一个人,当然,这个是你们已经成立物管会了,如果成立了物管会,街道办的使命就结束了,有问题要物管会来做,但如果物管会不作为,你们则可以向物管会的上级部门-街道办事处去投诉(不能去居委会投诉,因为两个没有从属关系),如果街道办不作为,没有提供监督、提出整改要求啥的,你就可以起诉街道办,因为侵犯了业主的财产权利(在小区属于全体业主的区域做广告、停车之类的收费是属于全体业主的),你们要求对方公开收入和支出,作为业主是完全应该被支持的。
【 在 guow06 的大作中提到: 】
: 另外问物管会主任啥问题都是居委会主任回复的,人家说都是一样的,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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